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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赢利宝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

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赢利宝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金给付的顺序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满期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

故时日、全残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第三条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释义一)。

二、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二),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则全残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2)被保险人全残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全残,则全残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全残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在给付全残保险金后终止。

第五条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释义三)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

死),则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后,还将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

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

第七条增值红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L1160-0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

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释义四)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

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根据下列三种情况予以给付:

一、在本合同满期时与满期金一同给付予被保险人;

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三、在被保险人全残时与全残保险金一同给付予被保险人。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红利通知书。

第八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五);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七),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八)的机

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释义

九);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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