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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综合素质评价指南
新疆维吾尔⾃治区、新疆⽣产建设兵团普通⾼中学⽣
综合素质评价指南
⼀、评价内容
依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的通知》中的基础性发展⽬标,普通⾼中学⽣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包括
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评价指标分为基础性发展⽬标、评价要
素、主要⾏为表现等三级,各基础性发展⽬标维度的评价要素如下:
1.道德品质:热爱祖国;是⾮观;亲社会;诚实守信。
2.公民素养:社会责任;遵纪守法;⽂明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3.学习能⼒:学习态度;学习兴趣;学习习惯;创新意识。
4.交流与合作:表达能⼒;倾听习惯;合作能⼒。
5.运动与健康:⽣活⽅式;体能;情绪;意志。
6.审美与表现:感受美;表达美。
⼆、评价标准
普通⾼中学⽣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个部分:综合性评语和评定等级。综合性评语主要是对学⽣综合素质的整体评价,重
点突出学⽣的特点和潜质。评定等级指每个基础性发展⽬标的评定结果以等级⽅式呈现,其中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分为优
秀、合格、尚待改进三个等级,其他四个⽅⾯均分为A、B、C、D四个等级。
1、道德品质
基本符合《细⽬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合格。
达到合格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者,可评为优秀:(1)获校级以上三好学⽣、优秀学⽣⼲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
部等荣誉;(2)在关⼼集体、保护环境、民族团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有突出表现并得到校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
有下列情况之⼀者应评为尚待改进。(1)严重违反校纪、受到学校处分且⽆悔改表现;(2)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理。
2、公民素养
基本符合《细⽬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合格。
达到合格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者,可评为优秀。(1)有见义勇为等⾏为并得到有关部门表彰;(2)在爱护国家与集体财产等
⽅⾯有突出表现并得到校级以上有关部门嘉奖的;(3)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者应评为尚待改进。(1)参与⾮法团伙组织;(2)参与打架⽃殴、骗取或抢劫他⼈财物、破坏公共设施等恶劣⾏
为。
3、学习能⼒
符合《细⽬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者可评为A。(1)在语⾔与⽂学、数学、⼈⽂与社会、科学等领域所有模块考试成绩优秀;(2)
研究性学习成果在⾃治区、兵团级及以上组织的评审中获奖;(3)创新⼤赛及⼩创造、⼩发明、⼩论⽂等在⾃治区、兵团级及
以上组织的评审中获奖;(4)其他。
明显达不到《细⽬表》C级要求者评为D。
4、交流与合作
符合《细⽬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者可评为A。(1)在学校组织或认可的集体活动中起主要组织作⽤;(2)积极参与学校组织或认
可的辩论、演讲等活动并有突出表现;(3)学校组织或认可的活动中有与他⼈合作的突出表现;(4)在学校社团组织中发挥重要
作⽤;(5)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者应评为D。(1)长期不参加班级等集体活动;(2)经常与他⼈发⽣⽆谓冲突,或有意挑起事端。5、运动与健康
符合《细⽬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者可评为A。(1)体育与健康所有模块考查成绩优秀;(2)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
(3)参加⾃治区、兵团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赛前六名主⼒队员;(4)地(州、市)、师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单项前四名或集体⽐赛前四名主⼒队员;(5)在⽣活、学习中表现出优秀的⼼理素质,在同学中产⽣积极影响并得到师⽣公认;
(6)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者应评为D。(1)⾮⾝体伤残原因经常不参加两操“”等体育活动;(2)⾮⾝体伤残原因达不到《学⽣体质健康标
准》C等要求;(3)有吸毒、抽烟、酗酒、上⽹成瘾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4)⼼理有严重障碍且多次产⽣⾃虐、攻击他⼈等
不良⾏为。
⾝体伤残学⽣的评价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说明并在实证材料中予以记录。
6、审美与表现
符合《细⽬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者可评为A。(1)艺术领域课程所有模块考查成绩优秀;(2)有艺术特长并得到地区(师)级以
上教育⾏政部门批准的专业机构认证;(3)在⾃治区、兵团以上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乐、美术等⽐赛中获奖;
(4)在地区(师)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乐、美术等⽐赛中获得⼀、⼆等奖;(5)在县(团)级以上的⽂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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