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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投资管理指南第2部分:规划与决策》
团体标准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本标准编写组
二〇二三年十月
1
一、任务来源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后,明确了慈善组织投资的原则,2018年公布2019年实施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
动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适逢《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金融业内简称“资管新规”,下文亦简称“资管新规”)落地,金融环境较前几年发生了巨大变化,加之多数慈善组织缺乏专业的金融投资岗位和人员,专业能力和知识储备不足,实践中发生各类风险的情况屡见不鲜。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慈善组织作为一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管理过程与一般机构投资者存在不同,各级各类监管部门
及相关机构在开展工作时同样面临挑战。
基于“慈善资产管理系列课题研究”项目成果,特向中国慈善联合会会申请编制《慈善组织投资管理指南第2部
分:规划与决策》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善泽君咨询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脉公益基金会、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文华、梁媛媛、徐建军、刘立芳、
李宏伟、谷青、郁相雄、伍华、黄健、薛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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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
从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1981年成立算起,中国公益慈善行业经历了四十余年的发展。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到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均提到了慈善组织的投资
问题。
慈善资产是慈善组织受托管理的社会公共财产。慈善组织的基本职能,包括了慈善资产的募集、管理和使用,即筹款、投资和资助。投资作为中间环节,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持、提高慈善资产的购买力,维持慈善组织的日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随着行业的发展,作为慈善资产的受托人,越来越多
的慈善组织开始逐渐意识到慈善资产投资的重要性。
虽然慈善组织开展投资工作已有几十年,但研究发现,
投资管理的情况并不乐观。
(一)内部专业能力不足
慈善组织投资本质上属于金融活动,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研究发现于慈善组织而言,对人员的要求除了投资能力还要具有一定的慈善组织(或非营利组织)管理知识或经验,能够基本独立开展投资活动并确保合规,不仅是金融方面的合规还要保值慈善方面的合规,不仅熟悉投资活动本身的管理规范,最好财务、捐赠、项目等部门遇到与投资相
关的问题时还能给予指导和建议。所以相较于慈善组织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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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工作,投资方面专业人员更为匮乏。
(二)外部监管口径不一致
从基金会算起,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虽然有几十年的历史,但对于大多数慈善组织来说还属于需要学习和探索的新鲜事物。法规层面的指导性文件仅有2019年施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虽然涉及到投资的各环节,但内容较为原则,将更多空间留给慈善组织自己。对于有较多投资经验,对本机构投资战略具有深入认识的机构来说,无疑获得了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对于初涉投资的机构来说,也有更多的可能性可以去尝试;同时宽松政策也为监管环节带来困扰,业务主管单位、登记部门、审计/评估机构等从自身的角度对法规进行解读,具体到某一项工作是否符合规范,各方观点都有一定依据,但并不足以
说服对方,时常会出现讨论甚至争议。
与上述发现呼应,前期研究中慈善组织反馈的关键挑战集中在管理理念、政策环境、组织分工及人员管理、目标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投资方面,不同管理成熟度的慈善组织均提出了对指南类、示范性制度文本的需求,尤其是广大接触投资活动时间不长以及准备扩大投资品种的慈善组织,
需求尤为突出。
可见,在普遍缺少具投资经验和投资专业人员的情况下,
如何将“合法、安全、有效”落实在工作中,对慈善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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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面对以上问题,希望通过本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能为慈善组织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提供参考,帮助慈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帮助金融机构了解慈善组织投资规程和特点提供适合的服务,为各级各类监管部门提供参考;引导公众客观、理性看待慈善组织投资行为,
推动形成更为宽松、更为正常的舆论环境。
三、制定原则
本文件的制定符合下列三项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符合与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行业标准。
(二)专业性原则
投资主体是慈善组织,其管理需符合慈善组织各项规定;投资行为属于金融行为,其管理应符合金融常识,与金融市场接轨。投资管理需要在慈善组织管理框架下,引入金融的
视角和术语,并尽量使用金融行业的标准语言。
(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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