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热电公司大宗药品、油品验收管理实施细则.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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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热电公司大宗化学药品与油品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山东热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化学大宗化学药品的进厂检验和质量要求,规范大宗化学药品的质量监督,防止使用不合格药品、油品等影响机、炉正常运行,特制定大宗化学药品、油品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热电公司大宗化学药品验收适用于新入厂使用的盐酸、硫酸、氢氧化钠、亚硫酸氢钠、次氯酸钠、絮凝剂、助凝剂、氨、阻垢剂、缓蚀剂和杀菌剂、石灰石等药品的验收。

第三条油品验收适用于新入厂的绝缘油、汽轮机油、抗燃油的验收。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大宗化学药品的购买由运行分场提出计划,进行审批。

第五条大宗化学药品的使用由运行分场建立台帐。

第六条大宗化学药品到货日期、到货重量由运行分场详细记录备案,油品到货日期、到货重量由生技部汽机、电气专业和运行分场详细记录备案,化验结果由化验班详细记录备案。

第七条大宗化学药品验收按药品各自国家标准规定进行验收。

第八条对新进大宗化学药品、油品化验班要及时组织人员取样化验不许拖延。

第九条所有新进大宗化学药品、油品未经检验严禁投入使用。

第十条不合格药品、油品严禁入库,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少量的分析化验使用的分析纯及以上药品采购进厂后,计划部及时通知化学人员并送货到生产现场,化学人员根据化验所需试剂级别、厂家药品说明书、合格证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大宗化学药品要拒收,退回厂家更换符合技术要求的药品。

第十二条化验分析用的化学试剂,化验人员对数量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有关领料手续。

第十三条生产现场使用的大批量大宗化学药品,如硫酸、盐酸、氢氧化钠、石灰石和氨水等采购进厂后,由计划部和化验班人员共同取样化验。厂家送货人员应提供生产厂家本批产品的化验报告和合格证书,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对主要成分进行分析化验,符合要求后,化验班人员出具化验报告给计划部,大宗化学药品合格由计划部通知运行分场后方可卸车使用,不合格的大宗化学药品运行分场人员应拒卸拒用,卸货过程由计划部、运行分场专业人员共同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桶装定量包装的大宗化学药品,对每批次产品包装桶数量按照2%进行抽检,但不得少于2桶,若每件包装的质量大于或等于其标称质量,按其标称质量计算,否则按实际质量计算。

第十五条采用槽罐车运输的大宗化学药品,根据装载质量首先对重车进行称重,待药品卸完后,对空车称重,最后计算大宗化学药品的实际数量。

第十六条国产新变压器油应按《变压器油维护管理导则》(GB/T14542-2017)标准验收,进口设备用油,应按合同规定验收。

第十七条新汽轮机油应从油供应商处索要完整的试验数据。对于国产新汽轮机油应按《电厂用矿物涡轮机油维护管理导则》(GB/T14541-2017)标准验收,或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指标验收,验收试验应在设备注油前全部完成。

第十八条新磷酸酯抗燃油按《电厂用磷酸酯抗燃油运行与维护导则》(DL/T571-2014)标准中新抗燃油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新油验收一般应准备二份以上的样品。除试验用样品外,至少应保留存放一份以上的样品(保留时间不少于3个月,如出现异常,存放时间至少保留一年),以便必要时进行复核或仲裁试验时使用。

第四章报告与记录

第二十条执行本制度形成的报告和记录清单及表样见附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山东热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支持性文件

一、《工业用氢氧化钠》

二、《工业用合成盐酸》

三、《工业硫酸》

四、《化学试剂亚硫酸氢钠》

五、《次氯酸钠》

六、《水处理剂阻垢性能的测定》

七、《聚丙烯酰胺》

八、《氨水》

九、《变压器油维护管理导则》

十、《电厂运行中矿物涡轮机油质量》

十一、《电厂用磷酸酯抗燃油运行与维护导则》

附件:报告与记录清单

附件:

046-03.02.04-A49-JL01

报告与记录清单

序号

记录编号

名称

填写部门

保存地点

保存期限

保存形式

纸质/电子

1

046-03.02.04-A49-JL01

表格样式

生技部

生技部

1年

纸质和电子

2

046-03.02.04-A49-JL02

大宗化学药品与油品审批管理流程

生技部

生技部

1年

纸质和电子

3

046-03.02.04-A49-JL03

次氯酸钠验收报告

生技部

生技部

1年

纸质和电子

4

046-03.02.04-A49-JL04

盐酸验收报告

生技部

生技部

1年

纸质和电子

5

046-03.02.04-A49-JL04

氢氧化钠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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