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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

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对不动产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对动产而言,主张适用所有权

人的属人法;也有主张采同一制的,即不问动产不动产,均适用其所

在地法。同一制占主导地位。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一)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物权关系的必

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1、对不动产和有体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为它们物理上的所

在地。

2、对于无体动产(包括债权、流通票据)总的原则是以该财产

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3、至于车辆船舶民用飞机等常处于运动过程中的有体动产以及

装载于上述各类动输工具中,因而也持续变动过程中的货物所在地的

确定规定:144页

(二)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

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的财产。不适用物之

所在地法,而依属人法。

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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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我国也如此。

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国家财产。享有豁免权

(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只涉及不动产物权以及船舶与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等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

2、物权的客体范围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5、物权的保护方法。

第二节国际破产

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一、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

单一破产制:是指一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后无需在另一国再

被宣告破产,原破产宣告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财产。在破产程序中

发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有效。

复合破产是:指一国法院己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

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

二、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上的三种不同理论与实践

(一)普及破产主义: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

(破产之上再无破产)一国宣告破产有完全的国际效力。

第2页共3页

(二)属地破产主义:采用复合破产制的国家主张地域破产主义。

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

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不发生影响。

(三)折衷破产主义

三、国际破产的管辖权

1、主营业所所在地

2、住所地。

3、财产所在地。

四、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信托

一、信托的法律适用

信托:是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赖的第三者,使其按照自己的希

望和要求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法律制度。

二、《关于信括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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