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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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結:

要考的題型:

辨析題:(3*10’):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这三道題的題目观点都是錯误或片面的,规定辨析+法条理由)

案例題:(2*10’):票据法(无因性);保险法(其实案例跟辨析没什么不一样的,只是叫法而已)

简答題(25’):企业法、证券法(二选一,提议选证券那題,老师說的)

论述題(15’):注册制与审核制的比较以及注册制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答案的参照资料我在背面做了)

票据法:

票据的含义:(1)广义: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民事权利的文书凭证。

(2狭义: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

理解:

①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②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為内容

③票据是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④票据是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以自已或者自已委托的人作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

2.票据的分类: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学上对票据的分类:

①根据付款人是出票人还是出票人委托的人,将票据分為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

②根据票据作用上的重要差异,把票据分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

③根据出票時与否记载收款人名称,把票据分為记名式票据和不记名式票据。

3.票据的性质:

(1)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权利义务,全凭票据这张紙上记载的文字意义来断定,而不能进行任意的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献确定。一切以票据上的文义来执行。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上的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导致票据无效。

(这个很有也許会考到)

(3)票据是无因证券,无因并不是說没有原因,而是讲不问原因,任何票据的签发、获得、流转肯定有原因,如买卖、借贷、赠与、租赁等。但票据是不问原因的,票据一经签发或流转便与其背后的原因关系发生了分离。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時无需证明其获得票据的原因,因而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以证券的存在為必要。票据作為完全失去证券,无论证据多么充足都无法主张权利。票据的这个特点规定持票人必须妥善地保管票据。

4.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这部分的考试重点哦我觉得,他上課有着重的将,跟上面的无因性)

4.1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為所发生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票据关系是持有票据的债权人与在票据上签名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理解:①票据关系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②票据关系是票据行為所生权利义务关系;③票据关系是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的无因性法律关系,具有抽象性(我觉得:票据关系就是“是什么”;票据基础关系就像是“為何”,是导致票据关系的背后原因)

4.2票据关系的种类(略)

按照票据名称辨别,有三种票据关系。

(一)汇票关系: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

(二)本票关系:基本当事人有二方,既出票人和持票人。

(三)支票关系: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银行。

4.3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当事人凭以实行票据行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包括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票据的当事人交付票据的理由,包括:出票人与收款人间、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因支付货款及其其他协议的給付事宜以及票据自身的转让的起因。(票据的原因关系存在与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如经转手,A与B双方的原因关系就断开了。)

(2)票据资金关系: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之间的基础关系。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之因此委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之因此乐意付款,是由于他們之间有一定的约定代為給付的关系,例如,付款处存有出票人的资金,形成债务人与委托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

(3)票据预约关系:由票据原因导致票据行為,由票据行為产生票据权利,票据预约就是票据原因与票据行為之间的媒介。票据预约是当事人之间就票据权利的获得予以到达的一种民事协议,此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票据法上的权利义务。

5.票据权利和票据行為:

5.1票据行為:是指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為目的而根据票据法所实行的法律行為

理解:①票据行為是一种法律行為;②票据行為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為内容;③票据行為是根据票据法实行的要式行為

5.2票据行為的分类:狭义:含出票、背书、承兑、参与承兑、保证五种。

广义:除上述五种外,尚有付款、(支票的)划线、参与付款、(本票的)見票、(支票的)保付等行為

5.3票据行為的特点:①是法定要式行為;②属无因性行為;③以文义确定行為内容;④是独立生效的法律行為

5.4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含义:是指持票人向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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