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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3篇)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精选3篇)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篇1

承县公(治)行罚决字〔20__〕0479号

被处罚人崔,_,居民身份证:,_年__月__日出生,_族,文化,户籍所在地:__市__县__镇__村号,现住址:__市__县__镇__村号。

现查明:20__年10月28日20时许,崔伙同田、王、秦、吴等人在__县__镇__小区栋底商崔放设的赌局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7085元,赌具牌九一副。

以上事实有崔陈述和申辩,田、王、秦、吴、等人的询问笔录,夏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崔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承德县公安局送承德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县公安局或__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__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县公安局

二〇__年十月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篇2

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城区大队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_公(交)决字【20__】第0号被处罚人王,男,1977年8月5日出生,现住__区__街号,机动车驾驶证号:,_公司职工。现查明20__年7月4日时许,王醉酒驾驶鲁_3号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号处,追尾碰撞张驾驶的鲁_1G号轻便摩托车,造成张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王陈述、证人证言、王血液酒精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履行方式:送__市公安局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__年7月18日起至20__年8月2日止。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市公安局或__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份。

__年__月__日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篇3

申请人:__镇__村桃坪组。

代表人:刘c、刘_

被申请人:__镇__村甲村组

代表人:刘、刘_

申请人__镇__村桃坪组与被申请人__镇__村甲村组因地名为一碗水的土地权属争议申确认所有权,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_年落实县林改登记时,地名一碗水,林地面积约80亩左右,刚填到这块林地时,被申请人(代表)刘_出面到林业站向勾图人员打招呼,阻挡不予填表,称此林地有争议。此后,申请人多次向林业站反映要求填证,都因刘_出面于预未果。_年12月21日又向__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_年3月10日,镇人民政府指派镇林业站、司法所、综治办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综林地进行实地调查。我组村民刘太林、刘太坤等12户村民均出示了_年5月在土地承包到户时,由正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明细登记》证原件及《耕地承包登记表》,《山林(荒山)承包使用权证》。所争议林地的荒山,弃耕地共计面积约80亩左右应归属于我桃坪组。

被申请人刘,村委会主任(代表刘_:村民无授权委托书)除在调查中口头声称该争议林地属于甲村组外,无书面证据提供。

调查取证情况:

_年4月21日,县法制办、县林改办、__镇司法所、林业站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所争议的林地地名:一碗水进行再次实地调查发现:

一、申请人桃坪村民组村民:等11户村民均提供了_年由正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耕地、荒山、水域承包使用权证》。由刘安轩提供的正安县人民政府1952年颁发给当时的村民刘庆光《土地房产所以权证》。该证中明确将荒山一碗水改给村民刘庆光。在调查中,被调查人原退休干部郑周华以书面形式陈述了该争议林地在_年3月承包过程中的具体经过,认定该林地、荒山、弃耕地属桃坪组村民集体所有。

二、被申请人在调查中,没有能证明该林地、荒地及弃耕地属于被申请人的书面证据,而该组村民代表徐世文认为;该争议林地系解放初期属于谢坝区,但无证据证明;村民代表(组长)刘认为:争议地74年79年全部弃荒就没有人管了,83年没有分到户,也没有人管,成了放牛山,面积约700亩;村民代表刘太培认为:我们没有土地证,入社证据我们不清楚(具体是谁的我们不了解)。

综上所述,本府任为,根据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贵州省《林木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保持有效证据的一方,证据中面积以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为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十四条之规定,对该争议林地作如下处理:

一、争议林地地名:一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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