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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热电公司
安全生产事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山东热电公司安全生产事件管理,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件发生,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热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事件管理工作。
管理职责
第三条总经理
(一)实施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审定需上报上级单位的《事件分析报告》;
(二)对生产安全事件报告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一)实施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审核需上报上级单位的《事件分析报告》;
(二)对事件报告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安环部
(一)落实集团公司、上级公司关于安全生产事件管理要求,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件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事件发生后,及时参与应急处理,防止事件扩大及蔓延;
(三)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四)在对安全生产事件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直至不符合项关闭;
(五)根据公司发生的安全生产事件规律和特点,监督所属单位落实防范措施,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对整改措施的落实进行跟踪监督;
(六)根据公司所发生安全生产事件的规律和特点,参与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的完善工作;
(七)起草需上报上级单位的《事件分析报告》;
(八)及时转发上级单位的安全通报、快报,督促公司所属各单位进行学习,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对相关措施的实际落实情况、危险预控措施的完善情况。
第六条各部门(分场)、承包商
(一)安全生产事件发生后,依据管理程序,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理,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二)依据安全生产事件管理要求,组织非人为二类障碍与异常安全生产事件的调查、分析、处理;参加并配合安环部有关事件的调查、分析、处理,落实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直至不符合项闭环;
(三)根据公司及本部门(分场)、承包商发生的安全生产事件规律和特点,制定落实本部门(分场)、承包商防范措施,完善相关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
(四)组织学习下发的安全事件通报、快报,并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落实防范措施,完善危险预控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件认定及分级标准
第一节生产安全事故类认定及分级标准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件分类
安全生产事件是各类事故与事件的统称(下同),具体类别如下:
(一)生产安全事故类:生产安全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质量事故以及环境事件;
(二)非生产安全事故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工伤、自然灾害事故等(未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生产安全事件类:轻伤、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未遂以及电力非计划停运事件。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件管理原则
(一)安全生产事件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分级原则(但不限于):山东热电公司级管理重伤和一类障碍(包括电力非计划停运事件);部门(分场、承包商项目部)级管理轻伤及二类障碍;班组级管理异常和未遂。必要时上级可越级实施管理;
(二)安全生产事件管理坚持“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信息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三)安全生产事件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发生规律,提高安全生产预控式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四)安全生产事件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性质,认定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五)安全生产事件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到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九条认定标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规程》对事故进行认定。
(一)人身伤亡事故
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认定为人身伤亡事故:
1.员工在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急性工业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2.员工在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3.在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4.员工在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5.员工在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6.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企业范围内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非生产原因导致伤亡,经所在地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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