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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热电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山东热电公司及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切实强化合规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根据《上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与《上级公司依法治企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热电公司及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及定义:
(一)本规定所称法律事务,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由法律专业人员办理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
(二)法律部门,是指企业设置的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三)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或集团公司认可的相关职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管理职责
总经理
(一)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二)全面领导企业法律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规章制度、重大决策、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制度;
(四)督促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经营管理,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经营管理行为。
(五)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合规管理和法律监督,提升法律管理能力水平。
(六)组织实施普法规划,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努力打造法治文化。
第五条审计内控部(归口部门)
(一)负责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全过程参与重大项目谈判,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二)负责公司合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审查、执行情况检查和履约情况监督。
(三)参与公司制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制度制定、修订、发布、检查、评估及年度报表工作;
(四)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工作,建立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和公证、鉴证,协调公司工商登记工作;
(六)负责受托参加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争议和听证等活动。
(七)负责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与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公司治理培训、制度建设培训及相关业务咨询;
(九)负责本企业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制度建设、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管理及监督,并组织开展相关考核评价工作。
(十)负责整理、建立法律法规数据库。
(十一)负责监督各部门对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产业政策的审查和适用工作。
第六条其他各部门
(一)负责提供并保存法律纠纷案件的相关证据。
(二)负责配合法律纠纷案件证据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配合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工作。
(四)负责参加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公司治理培训、制度建设培训等工作。
(五)负责配合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制度建设、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管理及监督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相关专业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产业政策的适用、执行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法律风险管理
第七条审计内控部建立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组织开展法律风险排查,对重大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第八条法律风险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律事务工作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
(二)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会议,应当有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参加。
(三)有关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资、产权转让、改制、重组、公司上市以及高风险业务等重大经营活动,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应当出具意见。
(四)具有履行意义的法律文书,应当附有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审核意见。
(五)制度的制定,应当由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出具审查意见。
(六)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应当有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参加或承办。
(七)对公司的招投标及采购事项应有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参加,并出具意见。
第九条审计内控部应当每季度开展法律风险排查工作,公司在项目核准、并购重组、工程建设、劳动用工、境外项目等重点业务领域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摸底调查,提出法律风险处置建议,形成法律风险报告,报送上级公司法商部。涉及重大法律风险的,应及时报送上级公司法商部。
第四章合法性审查管理
第十条审计内控部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应建立合法性审查制度。下列事项应当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
(一)制度。
(二)协议、合同。
(三)项目立项、投资决策。
(四)重大决策,包括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资、担保、产权转让、改制、重组、公司上市,以及其他高风险业务等事项。
第十一条对制度的审查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整性审查。制度条款是否包含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二)合法性审查。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约定任意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重点审查出资方式、经理职权、议事规则和会议表决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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