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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课程建设组;常用诉讼法律文书;;任务一制作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的制作;掌握民事起诉状的法律依据及所需材料;1、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
起诉状应记明以下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2、所需材料;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安江,男,1979年1月10日生,汉,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学生,住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学生宿舍6号楼302室。
委托代理人:胡少宇,山西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军,男,1976年5月19日生,汉,山西西山运输司机,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开城巷1号职工宿舍。
被告:山西西山运输
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开城巷1号
法定代表人:荆巧兰职务:山西西山运输总经理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给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者生活补助、伤残用具费、亲属交通费、住宿费共计984829.76万元;
2、请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3、请求被告支付有关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1998年9月24日23时10分,被告朔州市铁路区铁路镇车八道街司机穆军(男,23岁)驾驶被告山西西山运输公司“晋A33243”号解放141大货车带挂车在瓦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8路公交车瓦流站附近时,将相向骑自行车行驶的原告碰撞致伤,造成事故,原告被送往铁十二局医院,后转至山大一院治疗。
经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河西组现场勘查,于10月9日向双方下达了第2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责任书认定:穆军驾驶车辆驶入左侧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一款“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安江不负事故费任。
王安江经医院诊断为:复合外伤,失血性休克〔1〕左下肢〔大腿上段)挫骨伤截肢术后,伤口感染〔2〕开放性骨盆骨折,伴肛门管破裂,结肠造瘘术后〔3〕尿道膜部断裂,膀胱造瘘术,尿道会师术后(4)左股动静脉血管高位大段碾挫缺损伤。
1998年10月23日,太原市??安局交警支队在被告方拒不支付医疗费及有关费用且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制作了“〔1998〕并公交字第21号”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终结调解。;;1、首部
〔1〕标题
居中写明:“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的根本情况
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3〕案由
〔4〕诉讼请求
简要写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和具体请求事项。如有多项请求,应分项列出。;2、正文;3、尾部;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
事实与理由: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三、民事起诉状制作本卷须知;案情:2007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当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徐颖离开上海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徐颖离店,并引导徐颖穿行三处防盗门,警报器仍鸣响,徐颖遂被保安人员带入该店办公室内。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徐颖全身进行检查,确定在徐颖的髋部带有磁信号。在女保安员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徐颖解脱裤扣接受女保安的检查。店方未检查出徐颖身上带有磁信号的商品,方允许徐颖离店。徐颖认为自己在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无端遭到搜身,被两次脱裤检查,心理受到极大伤害,要求上海屈臣氏日用品以及上海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公开登报赔礼抱歉,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那么认为,徐颖出店门引起警报器鸣叫后才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不构成侵权,因而,拒绝赔礼抱歉和赔偿。于是,徐颖拟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务二制作民事辩论状;民事辩论状;〔二〕法律依据;〔三〕文书内容;2.正文;〔3〕证据;3.尾部;〔三〕文书格式;(四)文书实例;;;;;作业;;
文
书
改错;民事上诉状;〔二〕法律依据;〔三〕文书内容;;2.正文;3.尾部;〔四〕文书格式;;;;〔五〕文书实例;;;文书改错;;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任务四刑事自诉状;二、法律依据;;三、刑事自诉状的内容;〔二〕正文;〔三〕尾部;四、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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