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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红色字体为解释说明文字,形成章程后需要企业自行删除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住所:。(注: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楼宇号码。)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第五条公司为由、、(股东姓名或名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在公司置备股东名册,以保障股东权利。(2-50个股东的请选择本段内容表述,删除本条其他段落内容表述)
第六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审计委员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股东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
(或名称)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余额缴付情况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持股比例(%)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出资时间
(银行到账时间)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出资时间(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
合计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全体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注:全体股东可自行确定通知时间。)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作出决议,一般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决定或者股东会决议或者由董事提案,再经过股东会通过。(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公司投资担保的具体审批权限,“或者”前后内容三选一)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注:公司按自己实际的机构设置来进行修改。)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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