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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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笔记:

1.合同编还调整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

2.立法格局:债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包含在合同编的通则之中;

合同编的第一分编和第二分编主要规定的是合同之债;合同编的第三

分编是规定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规定在民法典第七

编则侵权责任编。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

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

用本编规定。

笔记:

1.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合同内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笔记:第2款但书

1.涉他合同:合同约定为他人设置权利,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

义务,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

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

行的合同。

分类:

根据是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享有权利还是义务可以分为两种情

况。第一种情况是,双务合同中的义务由订约人承担,但是权利归第

三人享有,比如A到花店买花却对花店老板说把花邮寄送给自己的女

朋友。第二种情况是,合同的订约人与相对人约定,其所承担的义务

由第三人履行。如A委托快递公司送快递给B,但是快递费用由收件

人现场支付。

特点:

(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

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2)涉他合同如给第三人设定权利,不需要征得第三人同意。

但是为其设定义务,必须通过第三人同意才可。

(3)在涉他合同中,他人对合同为其设定的债权有接受或拒绝

的权利。在接受时,该他人就是债权人;在拒绝时,合同所设之债权

则由缔约人自己行使。

2.债的保全: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

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

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

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3.第三人侵害债权,债权人得以请求合同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

任。

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

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

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中国现行法律对于

该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理论界有三种主

张:

第一种是否定说,认为侵权行为以绝对权为侵害对象,债权是相

对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中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侵害债权制

度,因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也应按本规定处理。合同一方对第三方

不享有诉权,违约方仍需向对方履行,之后再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王泽鉴《债法原理》:“关于此点,有学者虽有采肯定说,实则

应以否定说为是。债权不具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既不负债务,

自无侵害的可能。”

第二种是肯定说,认为第三人虽然处于债的关系之外,但亦可构

成对债权人的侵害,因为债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债权作为民事权利,

这种不可侵犯性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人们所臆断的。

第三种是折衷说,认为第三人的行为虽然从理论上可以构成对债

权的侵害,但债权不具有公示性,让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未免过于苛

刻,应谨慎为之。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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