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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热电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山东热电公司以及承包商安全管理,落实发承包方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避免事故发生,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热电公司以及(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分场)各类发承包项目的承包商安全管理。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一)发包方:发包项目和外委作业并直接签订合同、支付费用的单位(公司);在实行总承包方式下,也可指总承包单位;

(二)承包商:承包工程建设、技改工程施工、产品生产、技术服务、运行服务、设备安装调试、等级检修和维修等工作,包括设备、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的勘察、设计、土建、安装、防腐、保温、检修、维护和修缮以及保洁、交通、物业管理、餐饮服务等通过合同关系,承担发包方发包项目的单位;

(三)承包方式分为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承包;

(四)承包商服务时间分为临时性承包商(1周之内)、短期承包商(1个月之内)、中期承包商(6个月之内)和长期承包商(6个月以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山东热电公司对发包项目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是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安环部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承包商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及制度规定;

(二)负责制定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跟踪发现问题整改。

第六条专业管理部门(分场)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公司、公司有关承包商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及制度规定;

(二)负责指导、检查部门(分场)所属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跟踪、考核发现的问题,履行管理责任。

第七条计划部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公司、公司有关承包商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及制度规定;

(二)负责承包商招标管理,将安全评价结果纳入公司供应商绩效评价体系,并在招标工作中应用。

第八条其他管理部门(分场)

涉及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分场),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规落实有关具体要求。

第九条发包方

对发包项目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是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单位有关承包商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及制度规定;

(二)审查承包商有关资质,不得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三)为承包商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执行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明确主体责任;

(五)统一协调、监督、督促、检查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督促、检查、审核承包商的分包管理工作,防止承包商将发包项目转包、返包或违法分包;

(七)严格执行“四个1”罚则,落实承包商安全管理考核、奖励的有效实施;

(八)定期对承包商的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其立即整改;

(九)实行总承包的发包项目,负责监督总承包商履行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十)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承包商

承包商对其所承包项目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对发包方负责,除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发包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承包项目生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发包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选派合适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三)严禁转包、返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做到专款专用;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缴纳保险费,依法依规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接受和配合发包方(含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等。

第十一条总承包商

总承包商对其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二)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发包方的要求;

(三)对分包商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连带管理责任。分包商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商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总承包商的安全责任;

(四)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现场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对发包项目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对发包方负责。

(一)遵守有关安全监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监理规程;

(二)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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