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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人寿智康保失能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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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爱心人寿智康保失能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或“本保险

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爱心人寿智康保失能疾病保险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

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失能疾病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无息退还本合

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

的,无等待期。

(二)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并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三)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交费方式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

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续期保险费。

(五)保险责任

失能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85周岁前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失

能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失能疾病保险金,本合同

效力终止:

①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

②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对应系数:

当到达年龄为0-17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00%;

当到达年龄为18-40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60%;

当到达年龄为41-60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40%;

当到达年龄为61周岁及以上时,对应系数为120%。

到达年龄=投保年龄+被保险人确诊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1

(2)被保险人于年满85周岁(含)之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

的特定失能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失能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

②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85周岁前身故,我们按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效力终止:

①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②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于年满85周岁(含)之后身故,我们按身故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②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六)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失能疾病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失能疾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失能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

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七)保单利益

除前述保单利益外,您还享有以下保单利益:

1.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

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的80%并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

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如果您到期

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您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2.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满5年后,您可以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以下简称“减保”),经我们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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