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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热电公司干部导师制培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公司各层级干部的成长,提高各层级干部履职能力,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干部导师制,是指公司为加快干部队伍建设,为公司新提职科级干部和一般管理人员每人配备“双导师”或“多导师”,实施师带徒式培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提职科级干部和一般管理人员。

第四条原则

(一)导师牵引,量身培养。

(二)立足岗位,提升能力。

(三)考核评价,正向激励。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成立公司干部导师制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干部导师制培养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副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成员:各部门、分场主任

第六条干部导师制培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人资部,负责干部导师制培养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及奖励等工作。

主任:人资部主任

成员:人资部相关人员及各部门、分场培训管理负责人。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人资部

(一)配合内蒙古公司人资部完成公司新提职领导干部导师制培养工作。

(二)负责公司新提职科级干部和一般管理人员导师制培养工作,签订导师制培养协议,并组织落实。

(三)负责建立新提职科级干部和一般管理人员导师制培养台账,做好培养过程记录、培养期满综合评价和培养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实施程序

第八条培养方式

采取“一对一”或“一对多”导师制培养方式,对培养对象进行有关理论指导和工作经验传授。

第九条导师配备

人资部为各部门及分场新提职科级干部和一般管理人员每人配备首席导师和培养导师。

(一)新提职科级干部首席导师和培养导师

1.公司党政正职是各部门和分场提职正科级干部(含主持工作副职)的首席导师,其中党委书记是党群部新提职正科级干部和各部门、分场党支部书记(含主持工作副职)的首席导师。

2.公司领导班子副职是分管部门和分场新提职正科级干部(含主持工作副职)的培养导师。

3.公司领导班子副职是分管部门和分场新提职副科级干部的首席导师;各部门和分场主任是本部门和本分场新提职副科级干部的培养导师。

(二)新提职一般管理人员首席导师和培养导师

各部门、分场主任是本部门、本分场新提职的一般管理人员的首席导师;各部门、分场副主任是本部门、本分场新提职的一般管理人员的培养导师。

(三)年内因干部调整和选拔,人资部及时为导师制培养的干部调整和配备导师。

第十条签订培养协议

(一)人资部组织签订新提职科级干部和一般管理人员导师制培养协议(见附件二),培养期限均为1年。

(二)导师制培养协议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培养期限、导师职责、培养对象职责、考核评价等内容,培养协议一式四份,首席导师、培养导师、培养对象、人力资源部门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编制培养计划

(一)培养协议签订1个月内,首席导师和培养导师结合培养对象岗位实际,指导新提职科级干部和一般管理人员编制导师制培养计划,报人资部备案存档,并按培养计划时间节点开展培养工作。(见附件三)

(二)导师制培养计划主要包括培养项目、培养目标、培养措施、时间节点、培养成果验收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沟通谈话

(一)导师与培养对象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培养对象每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向首席导师和培养导师面对面汇报一次工作和学习情况;结合公司开展的绩效面谈工作,首席导师和培养导师每年年中和年末与培养对象进行一次绩效面谈。

(二)培养对象每季度结合导师制培养期间学习和工作情况,撰写不少于2000字的导师制培养成果汇报材料,作为与导师面对面沟通和绩效面谈的重要依据。导师根据培养对象汇报内容,结合具体工作实例分析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和下一步培养措施。

第十三条理论指导

首席导师和培养导师,针对培养对象岗位及实际情况,为培养对象指定相关学习资料和书籍,要求培养对象限期阅读并做好笔记。

第五章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导师制培养期满,首席导师和培养导师根据培养对象工作和学习表现及年度综合素质考核评价结果,对培养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排序。

第六章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人资部按照工作计划时间节点将新提职干部导师制培养计划、学习体会、谈话记录、工作总结等材料存档。

第十六条干部导师制培养期满后,导师要对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工作和学习情况做出书面评价,人资部存档。

第七章报告和记录

第十七条执行本制度形成的报告和记录清单及表样见附件。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人资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报告与记录清单及表格样式

附件1

134046-04.01.03-A07-JL01

报告与记录清单

序号

记录编号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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