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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热电公司荣誉奖励表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山东热电公司及(以下简称“公司”)荣誉体系,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集团公司发展目标全面实施,根据《集团上级公司荣誉奖励表彰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热电公司()。

第三条公司荣誉表彰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顶层设计,从严控制,规范管理。

(二)坚持以“当好主人翁、建功创一流”为主题,突出战略导向。

(三)坚持以奋斗者为本,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五)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六)坚持内部评优和外部推优相衔接。

第二章荣誉体系

第四条公司荣誉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即从公司外部获得的荣誉、公司设立的荣誉项目以及通过考评、竞赛、达标等产生的荣誉。

公司设立的荣誉项目,包括综合荣誉、专项荣誉、单项荣誉和纪念荣誉。通过考评、竞赛、达标等产生的荣誉由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和奖励。

第五条综合荣誉是公司的最高荣誉。公司综合荣誉项目设立:建功创一流先进集体、优秀奋斗者、劳动模范。建功创一流先进集体、优秀奋斗者每年评选一次,劳动模范每三年评选一次,在公司年度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

第六条专项荣誉是公司表彰的某一专项领域的荣誉。专项荣誉项目设立:安全生产标兵、青年标兵、巾帼标兵;合理化建议个人奖。

建功创一流安全标兵、合理化建议奖项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建功创一流青年标兵、巾帼标兵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七条单项荣誉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按规定经审批后,以部门名义表彰的某项业务方面的荣誉。单项荣誉项目应从严控制,确需设立的,报公司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对接上级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设立的荣誉项目,组织开展相应的评选表彰工作。其中,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责任区、优秀党员示范岗,作为公司专项荣誉,以公司党委名义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五四红旗团组织、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作为公司单项荣誉,以公司团委名义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九条纪念荣誉是公司为褒奖和纪念职工的贡献,增强职工的成就感和归属感,对职工在特定工作阶段和退休时授予的荣誉性纪念奖。

第三章管理

第十条成立公司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由公司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在公司党委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荣誉表彰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和督促落实;

(二)负责公司荣誉体系建设和荣誉项目的审核确定;

公司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负责荣誉表彰奖励归口管理和相关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依据本规定,由各相关归口部门,分别制(修)订综合荣誉、专项荣誉、单项荣誉、纪念荣誉评选管理规定,形成公司“1+N”荣誉表彰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荣誉表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综合荣誉按照《山东热电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管理规定》《山东热电公司()专项奖励管理规定》规定进行评选表彰。

第十三条公司党委可以直接决定综合荣誉和专项荣誉授予对象。

第十四条单项荣誉的表彰,由公司分管领导召开专题审查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综合荣誉的评选由党群工作部牵头负责。专项荣誉的评选由相应专业部门牵头负责。纪念荣誉的授予由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

第十六条完善公司内部评优与外部推优对接机制。公司内部评优要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并积极组织参加国家、地方及上级公司劳模先进等荣誉推荐,提升评优与推优工作的系统性、连续性和实效性,逐步扩大公司先进典型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荣誉获得者档案,记载其突出业绩和事迹。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公司荣誉表彰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范,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八条公司党委和群团组织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关心关爱,经常了解公司荣誉表彰获得者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帮助解决困难,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参观考察、走访慰问等活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对在评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或在获得荣誉后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经核实后按程序予以撤销。

第四章奖励

第二十条对荣获国家、省部级个人荣誉的,参照上级公司制度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0元;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全国先进工作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0元。

(二)获得省级劳动模范和中央企业劳动模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0元;获得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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