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热电公司休假管理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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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公司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员工休假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休假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热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热电公司及各部门及所属员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

(一)人力资源部是员工各类休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修)订工作、本规定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党群部

党群工作部是依法维护员工休假权利的监督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休假争议进行调解、处理;配合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的管理。

第五条各部门是休假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休假管理的实施。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1天及以内的请假可以以书面、口头、电话等方式向有批准权限的人员或部门请假,在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七条超过1天的请假必须以书面方式向有批准权限的人员或人资部请假,在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八条请假时应说明原因。

第九条不得由别人捎假。

第十条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不能事前向有批准权限的人员或部门请假,应在1天内及时办理补假手续,并提供充足的证据,说明原因。未按期办理补假手续的员工,考核所在部门200元,考核未补假员工100元。

第十一条请假期满,应按时出勤,并及时到准假人员或部门销假,不得超期,因故需要超期必须办理续假手续。未按期办理续假手续的员工,考核所在部门200元,考核未续假员工100元。

第十二条请假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半日计算,达到8小时按整日计算。

第十三条员工请假超过1天,需将经批准的《员工请假审批单》交本部门主任,月末随考勤报送人力资源部。

第四章各种假别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法定假日

法定休假日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执行。

(一)全体员工法定节假日

1.元旦,放假1天(公历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公历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公历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员工放假的假日,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予以补假。

(二)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下午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青年(18周岁以上至28周岁以下)下午放假半天。

部分员工放假的假日,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或在假日开展相关活动的,不予补假。

第十五条工伤假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认定为工伤的员工,依法享受工伤假(停工留薪期)待遇。

(二)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六条带薪年休假

(一)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规定,员工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5天。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工伤停工留薪期等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5.连续旷工2天或年内累计旷工3天的;

6.由于违章违纪、出现安全事故,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等原因,离开岗位停止工作天数超过带薪年休假应休天数的;

7.由于违法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

(五)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带薪年休假。

(六)带薪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允许跨年度安排。

(七)由于违章违纪、出现安全事故,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等原因,离开岗位停止工作天数未超过带薪年休假应休天数的,离开岗位时间按带薪年休假对待。

第十七条探亲假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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