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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3
贵州省黔西南州地方标准DB5223/T42—2021
新市民居住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服务与管理规范
Serviceandmanagementspecificationofpubliclegalservice
stations(rooms)innewresidentialareas
2021-09-26发布2021-09-26实施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5223/T42—2021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1
4.1机构设置与职能 1
4.2人员配置 2
4.3场所建设 2
4.4台帐管理 3
4.5经费保障 3
5服务对象 3
6服务内容 3
7服务形式 4
8服务要求 4
9服务流程 4
9.1咨询(接待) 4
9.2分流指引 4
9.3档案管理 4
10检查与改进 4
10.1基本原则 4
10.2监督检查 5
10.3考核评估 5
10.4投诉处理 5
10.5满意度调查 5
10.6服务改进 5
参考文献 6
II
DB5223/T42—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黔西南州司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的起草单位:黔西南州司法局。
本文件的主要起草人:秦昌政、韦仕斌、丁薇薇。
1
DB5223/T42—2021
新市民居住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服务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市民居住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服务管理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要求、服务流程及检查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新市民居住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的服务和日常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新市民newcitizen
“十三五”期间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安置到城镇稳定居住生活的搬迁对象。3.2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publiclegalservicestations(rooms)
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指引、宣传等事务,设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的服务场所。
4基本要求
4.1机构设置与职能
4.1.1机构设置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机构设置要求如下:
a)安置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b)安置人口在1万人以下、1000人以上的,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c)安置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并入当地村(社区),由所属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提供法律服务。
4.1.2机构职能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工作职能如下:
a)为新市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b)收集意见、研判法律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公共法律服务资讯;
c)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的咨询、指引;
d)协调其他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2
DB5223/T42—2021
4.2人员配置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人员由司法所人员兼职承担,配备法律顾问1名。法律顾问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或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社区支书(书记)、第一书记兼职承担。
4.3场所建设
4.3.1工作站(室)
4.3.1.1具备独立办公服务场所的,功能分区根据实际面积设立。场所内应设置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综合接待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服务区、办公区和等候区。
4.3.1.2不具备独立办公场所的,可与居住区综治中心、警务室合署办公,应具备法律咨询、纠纷调解和综合服务功能。
4.3.2名称
命名规则如下:
a)工作站命名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b)工作室命名为“×××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4.3.3标识标牌
4.3.3.1标识标牌设置应做到规范、整齐、简洁、醒目、无遮挡,便于识别。
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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