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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
论数字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定位
——兼论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人工智能法
赵精武*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数字法学研究范畴的误区澄清
三、数字法学研究范式的误区澄清
四、数字法学研究定位“三问”
五、数字法学的研究路径:以人工智能法学为例
六、结语
摘要数字法学概念是现代法学对数字社会法律问题变化的理论回应。然而,数字法学从雏
形出现到体系相对成熟,往往因为研究范畴和研究范式的不确定性而饱受争议,一度被认为是数字时
代法学研究的另一种称谓。事实上,数字法学作为现代法学的全新研究模式,研究目的包括法律概念
的补全、法律解释的调整以及技术风险的应对,故而其研究范畴和研究范式也会受数字技术创新变化
的影响而表现出开放性和动态性的基本特征。每一次技术创新都会产生不同类型的技术风险,但是,
这些风险并不都是数字法学所关注的法律问题。以遵循法学作为独立学科所必要的研究路径为基础,
包括人工智能技术在内的研究模式应当更加关注技术创新对法律关系的实质性影响,进而形成更符
合技术治理需求的新型研究范式。
关键词数字法学研究范畴研究范式人工智能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自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迭代创新以来,数据、网络通信等非传统的法学研究客体逐渐走入
法学学者的研究视野。并且,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异军突起更是掀起了“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创作主体或
*赵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络
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副主任,法学博士。本文系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数字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研究”(项
目号23ZD15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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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精武论数字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定位
权利主体”等颠覆传统法学概念的讨论热潮。在这种技术创新的背景下,“数字法学”这一概念被不
少学者提起,并被视为现代法学研究的新趋势、新动向。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印
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中,更是专门提及要求“加快发展数字法学
等新兴学科”。从学界的研究动态来看,围绕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平台责任认定、技术风险治理等议
题的研究成果在近几年呈现井喷式增长,甚至一度出现“凡是出现一项新技术,必有专门规制该技术
〔1〕
风险的研究成果”的现象。
这种研究趋势的变化反映了法学学者对技术创新调整、改变传统法律关系及其内容的关注和担
〔2〕
忧。“安全和发展是新兴技术领域规则取向永远的两难困境”。特别是在网络空间,“安全”这一基
础法律价值的重要性远超以往,其主要原因在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法益秩序一旦丧失,在客观上
难以通过技术手段完全将其恢复至原有状态。例如,在数据泄露事件发生后,受害人虽然可以通过侵
权诉讼获得损害赔偿,但是数据本身的廉价复制性和可存储性使得受害人无法通过侵权诉讼完全排
除未来不确定的风险。并且,这种关注和担忧也使得部分学者对数字法学的研究范畴、研究范式以及
研究必要性产生相当多的质疑。首当其冲的便是当下的法学研究是否真的已经进入了问题范畴明确、
研究范式独立的数字法学领域,更确切地说,是否真的存在数字社会专属的“数字法学”。因为现有的
数字法学研究成果归根结底还是按照传统的法学研究视角和研究路径分析数字社会的新问题、新风
险,并不存在完全且彻底的“理论创新”。
数字法学的存在之争看上去仅仅只是学科概念层面的争议,其结论似乎也不会对既有的法学研
究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准确地理解数字法学的体系定位能够明确数字社会法学研究真正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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