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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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及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随着知识和信息日益成为财宝并推动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法作为爱护人类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手段,探讨其如何完成爱护智力劳动成果重任的问题应是一个极有意义的话题。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特定主体所专有的财产权。在知识产权没有作为法定权利爱护之前,其自身价值及所创建的价值完全处于个体爱护的状态或者是完全公共性的状态,这明显不利于技术的创新和人类社会的进步。自1624世界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利法》在英国颁布到196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一次将“知识产权”确定为一个明确的法定权利经验了将近300多的时间,而在这三百多里人类社会却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这无不说明白知识产权在国家法律上的认可对社会的巨大正面效应,它使对知识的爱护上升到国家意志的高度,取得国家地域范围内的专有性,排他性的权利和价值财宝上的独占收益权。

一,竞争法及知识产权法的法理分析

知识产权法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将有限的知识产品配置给了权利人,还可通过转让,许可运用等市场方式进行再安排或者再配置,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但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运用他人企业名称,伪造产地,侵犯商业隐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的不正值竞争行为,知识产权法只能从爱护权利人专用权角度动身禁止侵权,而对爱护权利主体的竞争优势,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则显得力不从心。竞争法就责无旁贷地担负起规制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值竞争行为的重任。

竞争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划分中,属于经济法中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值竞争法》,《反垄断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及法规。竞争法制定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给微观市场经济主体营造一个公允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公允竞争;其深层次上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广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整个国民经济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从中也可以看出竞争法是建立在社会本位价值观念基础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同《知识产权法》爱护个体利益的个体权利本位法的立法目的是不同的。但是这不能说竞争法及知识产权法是冲突的,而只表明二者爱护的侧重点不同。竞争法中的《反不正值竞争法》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动身,处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站在权利人的立场上爱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创建良好的竞争秩序,而竞争法中的《反垄断法》则是站在更广泛的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行为的规制,也是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实现公允竞争。所以说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制度内爱护,还是从竞争法外部爱护来看都能体现了殊途同归的效果。

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值竞争行为不是一种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在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同时,又是出于竞争目的,侵害竞争对手的行为。竞争法从竞争角度对知识产权进行爱护是其任务之一。由于知识产品是有限的,属稀缺资源,它及商业经济的需求之间存在冲突,知识产权的专属性及自由利用知识产品之间也存在冲突,这要求立法在不同的利益之间保持一种谨慎合理的张力。既要维护权利的专有性,防止他人的无端侵害,以维护社会不断创建知识产品的动力源泉,又必需赐予社会公众运用知识产品的合理空间。为此,大多数国家知识产权立法都在确权的同时,规定了构成侵权的详细情形。明显,知识产权法仅从静态的角度勾画权利的框架和爱护范围,忽视了权利运行的诸多相关因素,未顾及权利受蚀的多样性。比如某知名商标被非商标注册人用于完全不同种类的产品,虽然该商标的运用者通常并不及商标注册人竞争,但这一行为却是及竞争相关的。一方面,不法运用人不负责任地滥用;会影响商标的信誉,出现厂商混淆和淡化,导致商标注册人资产价值和竞争优势的下降;另一方面,不法运用人不公正地获得了优于未运用该知名商标的竞争对手的优势,利用这一优势提高了竞争力,使对手处于不利地位。依据我国商标法,此种行为并未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法对其鞭长莫及。而反不正值竞争法则能以反淡化为由,禁止此种侵蚀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竞争法就是为克服知识产权法在权利救济上的缺陷作为一种补充性爱护机制出现的,目的在于当知识产权法不能有效地供应爱护的状况下,能够构筑权利维护的第二道防线,供应一种补救性救济爱护。有学者形象地形容,竞争法是对既有知识产权法管不着的地方“兜底”,知识产权法好比是海面上的“冰山”,而竞争法则是“托着冰山的海水”。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反不正值竞争示范条款》第1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第1至6条应不依靠于,并应补充??及其它知识产权主题的立法规定”,说明依知识产权特地法对专利,工业设计,商标等供应法律爱护并不阻碍第1条的适用。

知识产权从其被确权那天起就已经和市场竞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是这种联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加突出了。这种“突出”一方面表现在对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要求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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