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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同⽆效的财产返还与缔约过失责

合同⽆效的财产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

本编对合同的效⼒没有规定的,适⽤本法第⼀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508)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效⼒

后,⾏为⼈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

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57)

(⼀)合同⽆效的财产返还

合同⽆效“”时增值利益分配(九民33)

1.纯粹市场增值:以⾮法转让宅基地为例

(1)分享本质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缔约机会损失。

(2)司法政策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考虑各⾃对⽆效的过错程

度以及是否有从⽆效中获益的因素,对试图利⽤⽆效获益的⼀⽅,可以考虑少分

甚⾄不分。

上海⾼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充分考虑购房

⼈重新购房的合理⽀出,购房⼈与出卖⼈按7:3左右⽐例分割补偿款增值部分。

(3)判例实践

提⾼买⽅⽐例的判例:⾦华中院(2014)浙⾦民再字第6号(8:2,再卖他⼈);

青岛中院(2019)鲁02民终9431号(20年后因拆迁主张⽆效,8:2)。

倾向买⽅独享的判例:威海中院(2019)鲁10民终3063号(卖⽅继续承担房屋管护、且出卖回迁房,对保值增值有贡献,8:

2)。

降低买⽅⽐例判例:龙岩中院(2015)岩民终字第1539号(买⽅返租卖⽅,5:5);

宜宾中院(2017)川15民终2184号(7:3分配增益后抵减同⽐例房屋⽤益损失,不

符合九民34条使⽤费与价款利息抵销原理)。

在征收拆迁补偿时,可考虑买⽅独享增值利益,卖⽅背信,且违法

原因已消除。

2.添附或经营增值

(1)有约定时⽆效按有效处理(九民32)

北京⼆中院(2016)京02民终5597号;珠海中院(2018)粤04民终102号

约定系对添附或经营关联度的最佳表达:以宅基地上合作建房为例,⽆效

旨在阻断⾮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权,但尊重此外利益分配⽅案。

(2)⽆约定时斟酌确定关联度

上海⾦融法院(2018)沪74民初585号

⽇本公民甲与中国公民⼄签订《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甲认购⼄持有A公司的股份88

万股,认购款3836800元,认购后委托⼄管理,⼄根据甲指⽰处分股份,对外以⾃⼰名义⾏使股东权利,将股份处分收益全部

交付甲。甲⽀付了全部认购款,⼄以1408000元从丙处受让案涉股份。后A公司上市,⼄多次出具系争股份未有代持的承诺。

⼄名下股份因派发新股增⾄123.2万股,另获争议现⾦分红352000元。

《协议》违反《证券法》第63条、《⾸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关于发⾏⼈应如实披露股份权属情况,禁⽌

发⾏⼈的股份隐名代持之规定,这些规定关涉证券市场整体法治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属于公共秩序范畴,甲不能取得

股权。甲拥有实际决策权,承担股份投资成本和后果,⼄起到了提供投资信息、交付往期分红,配合公司上市等作⽤,酌定

7:3分享股份增值收益。

3.财产返还、灭失时折价赔偿、损失分担

湘西⼟家族苗族⾃治州中院(2017)湘31民终106号

原告甲与被告⼄签订《房屋宅基地出让协议书》,约定⼄将某处农⽤地永久出让给甲作宅基地使⽤,⾦额为143880元。县国

⼟资源局对被告⼄作出⾏政处罚,没收⾮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原告甲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房屋宅基地出让协议书》⽆

效;

2、被告返还原告买地款143880元及占⽤期间银⾏同期利息。

(⼆)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造成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为。(500)

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信息,⽆论合同是否成⽴,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泄露、

不正当地使⽤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01)

1.成⽴要件

(1)违反先合同义务例:重庆⾼院(2007)渝⾼法民再字第20号

甲农户为筹措资⾦为其皇⽵草营造越冬温室,获得县扶贫办有关发放扶贫贷款的批⽂(该批⽂为扶贫贷款必要条件),向⼄银

⾏申请20万元扶贫贷款。因⼄银⾏审贷过程漫长,甲向⼄发出贷款与否的最后通牒“”,并在等待⼄通知过程中四处举债未果。

⼄在最后通牒“”以及《贷款通则》规定的答复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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