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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预防用疫苗临床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预防用疫苗(以下简称疫苗)临床试验和
提高临床研发水平,保证同类疫苗注册上市时具有相似的安
全有效性,指导非创新性疫苗的临床研发和评价,特制定本
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所述非创新性疫苗是指已有同类疫苗在中
国境内上市,其在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与已上市同类
疫苗具有可比性的疫苗。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免疫原性替
代终点进行有效性评价的非创新性疫苗。对涉及处方和生产
工艺等变更的疫苗,如需要通过临床可比性研究进一步评价
其变更可行性的,也可参考本指导原则。
疫苗临床试验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执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
导原则》、《预防用疫苗临床试验的不良事件分级标准指导原
则》等相关要求进行。
本指导原则仅代表当前的观点和认识,随着研究和认识
的深入将不断修订和完善。
二、临床试验前的考虑
对于非创新性疫苗,在研发立项时应充分评估已上市同
类疫苗临床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通常应首先进行候选疫苗(或称试验疫苗)与已上市同
类疫苗(或称对照疫苗)在药学和非临床方面的比对研究,
其比较数据结合临床试验结果用于评价两种疫苗的可比性。
上市疫苗关键质量标准项目的可接受限度(如抗原含量
/效价、病毒滴度、产品及工艺相关杂质等),不仅须根据
生产工艺能力、稳定性研究等药学研究数据确定,还需结合
非临床研究批次和结果、注册临床试验批次的核定结果及临
床试验安全有效性结果分析论证其合理性。因此,应在充分
考虑生产规模的预期放大、生产工艺地址变更、生产参数调
整及产品关键质量属性的变异度、产品货架期降解等因素基
础上,选取在上述因素方面可代表上市生产的试验疫苗进入
注册临床试验。建议采用商业化规模生产的疫苗用于申请上
市许可的关键性注册临床试验(含加强免疫)。
三、临床试验设计的一般考虑
对于非创新性疫苗,临床试验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该疫苗
与对照疫苗在安全有效性方面的可比性。临床可比性研究方
案的设计在符合伦理和科学要求的同时,还要考虑近期疾病
流行病学特征(传播途径、发病率等)、已上市同类疫苗的
应用对所预防疾病流行病学特征的影响,疫苗应用的覆盖率
以及人群免疫水平等。
当不同人群的免疫程序、免疫原性特征、评价标准等存
在差异时,应单独设计临床试验,分别评价安全有效性。
(一)随机对照临床试验
1.对照疫苗的选择
对照疫苗是指已获得批准在境内上市,拟在临床试验中
作为参比对照的疫苗。选择对照疫苗须考虑其具有充分的安
全有效性数据,并已在临床广泛应用。一般应选择原研产品
作为对照疫苗。选择非原研产品时应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
原则上,试验疫苗研发过程的各阶段应使用相同的对照
疫苗(包括药学和非临床研究),以保证研究结果分析的严
谨性。对照疫苗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常应具有
中国的批签发检验报告等必要的证明性文件,且抗原含量/
效价数值确定。还需考虑试验疫苗与对照疫苗在目标接种人
群、免疫程序、接种途径/方式等方面的一致性,综合分析两
者在种子批(菌毒种、基因型和血清型)、细胞基质、剂型、
试验前抗原/效价检测结果等方面的差异对临床数据的影响。
鼓励采用循证医学的方法对拟选用对照疫苗的临床研
究数据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并作为制定临床试验方案的依
据。
对涉及处方和生产工艺等变更的已上市疫苗,如需开展
临床试验,对照疫苗应考虑选择变更前的疫苗,进行变更前后
疫苗的比较研究。
2.研究疫苗的管理和质量控制
按法规要求提供的临床试验用样品(即:研究疫苗,包
括试验疫苗和对照疫苗)应编码清晰、易于辨识,并具备法
定的实验室检测机构出具的复核检验报告或批签发报告,疫
苗的名称、批号、规格、制备或生产日期等应与报告一致。
建立研究疫苗合规性管理制度,涵盖疫苗的接收、保管、配
制、回收、退还/销毁、疫苗冷链管理以及冷链中断的疫苗
处置等各环节,详细记录并体现有效和可追溯的质量控制措
施。设盲试验应全程维持盲态管理。
建议对注册临床试验现场所使用的试验疫苗和对照疫
苗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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