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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程序问题
问1:申请执行“先予仲裁”裁决,法院是否受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
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10号)载明:“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
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
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
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
请。”对于“先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立案执行问题,依照上述司法解释
的规定处理。
问2: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死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如何列被执行人?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8条规定,被执行人明确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作为执行依
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权利人申请执行时义务人已死亡,权利人应当在执行
申请中直接将义务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义务人死亡而
取得遗产的主体列为被执行人。如权利人无法提供上述人员信息,应视为被执
行人不明确,可依照上述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问3:在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变更为其他主
体?
答: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
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16号)载
明:“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出现分立、合并、兼并、合营等情况,原具体行
政行为仍应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机关变更被执行人。对变更后的被
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上述答复对行政非诉执行中变更被执
行人做了规定。根据上述答复精神,结合行政非诉执行的实际情况,对确需变
更申请人为其他主体的,可参照民事执行中变更当事人的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二、执行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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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4:执行工作中,法院扣押黄金饰品、金条等物品时如何保证所扣物品的真
实性?是否需要鉴定人员和公证处人员在场?对该类物品如何进行评估拍
卖?
答:人民法院扣押黄金饰品、金条等物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的程序要求,根据扣押物品的实际情况造具清单
并妥善保管。法院实施扣押行为,不负责所扣押物品的真实性,也无需鉴定人
员和公证人员在场。因黄金饰品、金条等物品的真伪需要专业机构鉴定,其真
伪直接影响该物品的起拍价及竞买情况,且该类物品也不具备定向询价、网络
询价的条件,因此,可引导当事人在最高法院询价评估系统中的评估机构名单
库珠宝玉石首饰分库中,协商或随机确定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
结果进行网络拍卖。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通过议价方式而不通过委托专业
机构鉴定评估,也可以直接由双方协商确定处置参考价,但在网拍公告中必须
对拍品的现状进行展示,并作出特别说明:“该拍品以实物现状为准,未经专
业机构鉴定,法院不承担拍品成分的确定及瑕疵保证责任。”
问5:网上拍卖、变卖土地流程结束后,又有人提出购买该土地,法院如何操
作?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
二十八条之规定,拍卖、变卖土地流程结束后,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
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
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
执行措施的除外。如果法院网上拍卖、变卖土地流程结束后,又有人提出购买
该土地,应该重新启动拍卖、变卖程序,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问6:被执行人的另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时,如何认定“被执行人的财
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百零八条的规定,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另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
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一是执行法院已通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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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或者搜查,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已知
债权的;二是另案申请执行人所涉案件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
程序的,但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三是被执行人
的其他财产价值较小或者难以处置、变现的;四是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
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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