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稿近年原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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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

《法理学》教案

法学院

主讲教师:于兆波

二○○九年二月

《法理学》课程教案

一、课程概要

1、课程简介

本课程为法律专业的必修课,考试课和专业基础课,是法学专业的入门课程,是为法学学子开设的理论课程。在课程体系中的占据基础地位,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讲解必备的基础法律知识。

2、课程教学目的和要求

法理学是研究各种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得以门理论法学,开设本课程,旨在使学生初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认识法的一般规律,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一般规律及其特殊表现,并为学习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打下理论基础。结合我院情况,通过本课程的讲解,能够灌输高职学生一定的法律知识,培养一定的法律意识,能够对现实中的一些法律现象有正确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方面的思维。

3、课程学习方法

讲授为主,辅以课件,穿插讨论

第一编法学导论

一、教学重点、难点

1、法学的性质与特征

2、法学的研究方法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4、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意义

5、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

二、教学内容和教学思路

本章主要讲述法学的概念,对法学的概念介绍,介绍法学体系,法学的研究方法,并对我国以及外国的法学历史进行描述和勾勒,使学生对此有一大致了解。然后对对法学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在法学中的地位给以讲解,主要通过法学体系的分支进行。最后总结出法理学的研究意义。

作为全书的绪论,本讲将主要阐明法学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什么是法学、法理学,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的构成,法学的历史发展,法学的研究方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等基础问题。

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种特殊的科学活动和知识体系,法学早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代和西方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已有之,并随着法律实践的深化和法律文化的进化而不断丰富和发展。但是,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则是在近代形成的,而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则是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后的事情。法学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自己的体系和学科划分,自己的方法论和基本方法,自己的历史。每个有幸进入法学领域的学子,在具体学习法学各门课程之前,首先应对法学的对象、法学的方法和历史有所了解。这是法学专业的必备准备,也是法学教育的起点。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

法学,或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殊社会事务的科学,即研究法这一事物的内在规律和外在关系的科学。法学的研究对象及体系。法学有自己特殊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自己的方法论和基本方法,自己的历史,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相辅相成。每个有幸进入法学领域的学子——未来的法律人和具有法律素质的职业人,在具体学习法学各门课程之前,首先应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教育、法学的历史、法学的方法、法理学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了解和领悟。这是法学学业的必要准备,也是法学教育的必然起点。

有同学会问,我们讲法理学,为什么这里说法学,是不是这是一个概念?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法学和法理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法学包括法理学,法理学仅仅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我们只有理解清了法学,才能很好的理解法理学。

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之所以这样表述,是适应中国古代所定之法多属于刑法的内容,所以,法学在研究这些问题的时候常常要研究如何确定刑种、刑名和如何确定和使用刑罚的问题。秦商鞅改法为律以后,经秦始皇的统一政策,从此中国的法被统一称为律,法这一事物从此就为律所取代。到汉代,为了很好的使用法律,出现的对律的解释,至此,中国开始出现了发达的律学,官位上也出现了律博士,由其专门进行法律的解释,所以,有人说,中国两千年以来的法学是以律学的形式存在的。它主要是对现行的律例进行的注释。(我国“法学”一词最早出现在南北朝时期。《南齐书。孔稚》曾引孔稚的一句话“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唐代白居易也曾向皇帝建议“悬法学为上科”。然而,他们二人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律学”。自宋以后,人们就不是用“法学”和“刑名法术之学”等术语,而之用“律学”一词。当然,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的区别。)严格意义上说,他并不等同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包括法学理论知识体系的法学。一般认为,现代“法学”一词来源于拉丁文,他的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儿比安对这个词下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物的概念,是正义和非正义之学。”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袭对法学的研究具体对象,也往往有不同的解释和回答,例如有人认为法学应该研究法的价值和最高目的,是法与道德、正义或哲理的关系,而有的认为法学应该研究实实在在的法,就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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