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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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6篇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特区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七)违约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考虑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第九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具体职责,以及完成工作所需的主要场所。

第十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劳动报酬条款应当明确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条款应当明确参加社会保险的种类、缴费比例、享受待遇等事项。

第十三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应当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条件、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条款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后的日期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劳动合同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劳动合同期限;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六)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可根据需要双方协商约定其他条款,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办理工伤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社会保险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调整后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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