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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
制度汇编
目录
1.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2.食材采购制度
3.陪餐制度
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
5.食品采购查验贮存管理制度
6.食堂食品加工关键环节操作规程
7.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8.“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制度
9.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管理制度
10.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1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12.食品安全副校长工作规范
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食堂必须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二、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不具备自主经营条件,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不得将学校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严禁社会经营单位将学校食堂经营权进行分包或转包。
三、各学校提供膳食服务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食堂收支行为,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四、各学校要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校长是食堂管理(包括膳食经费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食堂财务审批人为校长或授权分管后勤的副校长,负责审批食堂收支、往来、采购等事宜。对于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由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五、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财务制度》有关规定,食堂财务活动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建立明细账,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七、食堂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收取师生伙食费和陪餐费收入等,应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相关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收取学生伙食费时由学校财务人员出具正式票据,正式票据上必须盖有财务专用章和开票人签字,并填写收费情况明细表,以便核查。收取的伙食费及时上缴县教育局指定银行账户。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在每月末对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确认食堂收入。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年末,食堂独立台账的,应将食堂财务数据并入学校财务报表。
八、食堂的成本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食堂支出包括食材采购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所有支出的发票等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收货人共同签字后报校长签批,方可入账。不得违规列支食堂经费,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各级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九、自营食堂修缮、设备购置(厨房专用灶具、批量餐桌椅等)、零星食堂用品购置等非食材类费用,不应列入食堂成本,应列入学校当年预算安排。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的房屋和经营设施由学校提供、维护修缮费用由学校承担;不得向承包方或委托经营方转嫁食堂建设、修缮等非合同约定的费用,防范企业转嫁运营成本,损害学生利益。
十、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食堂,学校应严格执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利润率或利润额度并确认监管方式,以及各方在食堂管理服务特别是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要约定退出机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学校有权解除经营合同条款。学校食堂经营权不得分包或转让,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经营服务合同须报县教育局备案。严禁学校只包不管、以权谋私、暗箱操作、收受回扣、优亲厚友等问题,确保学校食堂的公益性质不受影响。
十一、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食堂,学校要加强学生充值卡资金或按学期预交的伙食费、食堂运营和饭菜价格的监管,要将师生预缴伙食费统一存入学校账户进行管理,并视食堂实际支出情况采取周结或月结方式定期将资金拨入委托经营商账户,强化资金安全监管。
十二、各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堂和学生餐费管理内控制度,落实监管主体责任。自营食堂应当合理设置岗位,应配备会计、出纳、仓库管理员、采购员等管理人员,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业务经办、出纳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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