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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为了规范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的建立、管理和运作,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1)公平公正,保障职工权益;
(2)安全稳健,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3)规范运作,确保企业年金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年金的建立与缴费
2.1建立程序
2.2缴费主体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盈利情况、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职工自愿参加,按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
2.3缴费额度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工资的4%。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4缴费方式
企业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年金,可以采取月度、季度或年度缴费方式。企业年金缴费应直接划入企业年金基金专户。
三、企业年金的管理与运作
3.1管理机构
企业应选择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作为企业年金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3.2投资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应遵循安全、稳健、长期增值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投资范围应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并合理配置资产,分散风险。
3.3监督与报告
企业年金管理人应定期向企业和职工报告企业年金的运营情况,包括资产状况、收益情况等。企业应设立企业年金监督委员会,对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四、企业年金的支付与转移
4.1支付条件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特殊原因提前退休时,可以申请领取企业年金。
4.2支付方式
企业年金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或年金化支付等方式。职工可根据个人需求选择支付方式。
4.3转移规定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离职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继续保留在原企业年金管理账户中,或转入新单位的企业年金管理账户。
五、附则
5.1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或调整。
六、企业年金的权益保障
6.1账户管理
企业年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确保每位参保职工拥有独立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详细记录个人缴费、企业缴费、投资收益等信息,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6.2信息披露
企业年金管理人应定期向职工披露企业年金的运营情况,包括投资收益、费用支出、资产配置等关键信息,保障职工的知情权。
6.3风险控制
企业年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降低投资风险,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稳健运作。
七、企业年金的变更与终止
7.1变更程序
企业年金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1.1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重新备案。
7.2终止条件
(1)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或被撤销;
(2)企业年金基金不足以支付未来预计的年金支出;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
7.3终止后的处理
企业年金终止后,应依法进行清算,将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全额返还给职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企业缴费部分。
八、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
8.1法律责任
企业、企业年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职工企业年金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2争议处理
企业和职工之间因企业年金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9.1本办法的修订和废止,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9.2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立的企业年金,应在本办法施行后的一定期限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和完善。
9.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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