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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的财税处理

自然灾害政策方面规定

(一)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相应进项税是否转出

在自然灾害中,受损商品等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非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相应进项不得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正常损失的两种情形:

(1)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二)收到保险赔付是否缴纳增值税

保险赔付不需要交增值税!

为什么?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不征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在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前机除。

增值税优惠

1.在自然灾害中,受损商品等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三自然灾害所得税方面政策与实务

(一)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1.损失可以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2.损失包括哪些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3.损失如何扣除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4.损失扣除的金额如何确认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二)自然灾害的损失的纳税申报

1.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

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责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纳税申报

(三)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介人所得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部分省市的具体减免规定:

1.河南省

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5〕147号)

2.陕西省

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连续两年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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