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劳动合同范本8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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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劳动合同范本8篇

篇1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合同。

二、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订立

四、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下列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前,双方应当如实告知对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六、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协商一致的,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章劳动合同履行

七、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

八、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九、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劳动者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十二、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变更日期。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篇2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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