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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论坛 2024/4法学视界
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否定
任彦君聂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摘要:在是否应当赋予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论战中,否定论具有逻辑
严密性与结论正当性。首先,从实证角度出发,在强人工智能的发展进路中,存在大
量科技、哲学难题,强人工智能时代难以来临。其次,假设强人工智能存在,其所具
备的辨认与控制能力也并无刑法意义,因此无法被认定为刑事责任主体。再次,对
强人工智能施加刑罚,难以实现报应目的与预防目的。最后,基于刑法人类中心主
义,理应排除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关键词:强人工智能;责任非难;报应;特殊预防;一般预防
作者简介:任彦君,刑法学博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
生导师。
聂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22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026-(2024)04-0132-10
随着AlphaGo和ChatGPT的版本迭代、自动驾驶技术的优化升级,人工智能凭借自
身迅猛的发展速度与多元化的应用场景,成为了第四次科技革命的领军型技术。然而,
人工智能“拟人化”的发展趋势,却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褒贬不一的评价。霍金、埃隆·马
斯克曾多次发表“AI威胁论”,提醒世人应时刻警惕人工智能,称其可能是导致人类毁灭
的“潘多拉魔盒”;而扎克伯格、李开复则秉持“AI乐观论”,认为“AI威胁论”系杞人忧天,
人工智能应是“普罗米修斯为人类送来的第二颗火种”,对于提高国家生产力、降低企业
生产成本、改善民众生活水平大有裨益。要探究上述分歧之因,首先应当理清人工智能
的不同分类。根据人工智能是否具备自我意识与自我控制能力,可将之划分为弱人工智
能与强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即自身的行动完全依赖于研发者编制的算法、程序或庞大
的数据资料库,无法自主思考、自行活动,且仅能被应用于某一专业领域的人工智能;强
人工智能则是脱离了人类控制,行为活动突破了研发者为其设计、编制的程序,拥有自
由意识,能够自主控制行为,具备多领域的不同专业技能的人工智能。a上述分歧的根
本原因在于评价对象的不同。“AI威胁论”的落脚点是强人工智能,而“AI乐观论”的落
脚点则是弱人工智能。实际上,尽管现阶段的人工智能为多领域深度赋能,令人直呼“未
132a刘宪权:《对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否定说的回应》,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5期。
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否定
来已来”,但其仅是应用面的不断延伸,目前人类在理论面与技术面掌握的人工智能,仍
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未来并非说来就来”,强人工智能时代是否能够到
来,何时能够到来,犹未可知。a
人工智能话题热度的居高不下,也引起了我国刑法学界的密切关注。自2018年伊
始,与人工智能有关的刑法学术论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有学者甚至将此般“研究盛况”
描述为“野蛮生长”。b将大量研究成果删繁就简后,可得出“强人工智能是否应被赋予
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系研究重心。c围绕该重点,我国刑法学界呈现出肯定论与否定论
分庭抗礼之局面。秉持肯定论的学者认为,强人工智能的主客观方面业已突破程序桎
梏,当其实施犯罪活动时,体现的是自我意识。基于强人工智能的超强算力与风险社会
的时代背景,为周延保护人类法益,应借鉴德国学者希尔根多夫提出的“机器人刑法”观
点,赋予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并在刑法中为其增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
销毁的阶梯式刑罚种类。d坚持否定论的学者则认为,即使强人工智能时代来临,其与
人类的关系仍如同“人造牛皮”与“真牛皮”,存在天壤之别,始终是两个异质体,又何谈
赋予其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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