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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物流中心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规范粮食物流中心设计,促进粮食物流设施建设技术进步,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提升综合效益,制定本文件。
1.0.2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年中转量30万吨及以上的粮食物流中心设计。
1.0.3粮食物流中心设计应采用先进成熟技术,节约用地、保护环境、节能高效、安全卫生,因地制
宜、兼顾发展。
1.0.4粮食物流中心设计宜与粮食产业聚集区建设统一规划。
1.0.5粮食物流中心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
粮食物流grainlogistics
粮食从原粮收获到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到销售整个过程中的商品实体运动,以及在流通环节的
相关增值活动。它包含了粮食运输、仓储、装卸、包装、配送和信息应用的一条完整的环节链。
2.0.2
粮食物流中心grainlogisticscenter
以粮食(含油料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集流通(含中转)、存储、交割、贸易、信息等功能为一
体的相关设施的综合体。
2.0.3
物流设施logisticsfacilities
具备物流相关功能和提供物流服务的场所。
2.0.4
仓储设施warehousingfacilities
仓储保管物资时应配备的必要装备。仓库是仓储保管物资的场所或建筑物。要使被保管的物资不霉
烂、腐败变质,一般说来,还应具备防潮、隔热、通风密闭、防虫、防鼠等设施。
2.0.5
中转设施transferfacilities
2
用于粮食中转、暂存的仓房及配套装置。
2.0.6
粮食汽车接收设施graintruckreceiver
接卸汽车运输粮食的设施,主要包括卸粮坑、垂直及水平输送设备、除尘通风系统等,有时还需设
置磁选、清理中心、计量等设备。
2.0.7
加工设施processingfacilities
用于粮食加工的厂房、仓库(含原粮库、成品库、副产品库等)、设备及配套装置。
2.0.8
粮食铁路专用线grainrailroad
从铁路主线或支线或编组站引入场地内的专项用于粮食接收与发放的铁路线路。车辆的编组、牵入和牵出由铁路部门统一管理;专用线长度、线路道股数由场地条件和作业要求确定。粮食铁路专用线宜
配置站台、卸粮坑、罩棚等设施及相应的机械设备。
2.0.9
粮食专用码头graindock/grainterminal
粮食由水路运输,专项用于接收和发放粮食类货物的码头,分内河码头和海港码头。内河码头设于江河或湖泊,接收和发放通过江河航道运送的粮食;海港码头设于海岸线或海湾,接收和发放通过海上航道运送的粮食。码头上宜设置卸船、清仓、装船、输送等设备,配套粮食输送和计量等设备的栈桥、
转接塔等设施。
2.0.10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logisticsinformationplatforms
基于计算机通信网络技术,提供物流信息、技术、设备等资源共享服务的信息平台。
3规模分类与构成
3.0.1粮食物流中心根据建设位置和年中转量分为三类。
表3.1粮食物流中心分类
分类
沿铁路线
沿江、河
沿海
一类
Q≥100
Q≥500
Q≥1000
二类
50≤Q<100
100≤Q<500
200≤Q<1,000
三类
30≤Q<50
30≤Q<100
30≤Q<200
3
注:Q表示年中转量(万吨/年)。
1一、二类粮食物流中心宜沿海、长江、大运河、铁路干线布局,主要承担区域间粮食中转、集
散功能。
2三类粮食物流中心宜在沿海、沿河(江)、铁路线的产粮大市(县)、消费大市(县)布局,
主要承担区域内粮食中转、集散功能。
3粮食物流中心年中转量应满足表3.1规定。
3.0.2粮食物流中心设施一般包括:中转设施、贸易设施、公用设施、加工设施及仓储设施。
3.0.3一、二类粮食物流中心具备运输、装卸、仓储、质检、贸易、加工和信息处理等功能,三类粮
食物流中心具备运输、装卸、仓储、质检、贸易和信息处理等功能。
4中转设施
4.1一般规定
4.1.1中转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粮食接收、发放装置;
2粮食中转仓及配套装置;
3运输粮食的车船所配套使用的码头、铁路、道路;
4.1.2粮食中转运输及储存应优先采用散装形式。
4.1.3中转设施应有相对独立的作业区域,布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防火和环境保护要
求。
4.1.4应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粮食损耗,灭杀粮食虫害,防止粮食污染,保障粮食品质。
4.1.5应配备粉尘和噪音控制装置,满足环保要求。
4.1.6应配备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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