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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中国传统诉讼制度对诉讼时间也有严格限制,最迟自唐代开始,就有明确的制度对民众提起诉讼的时间加以限制。重大的刑事案件如杀人、抢劫、窃盗等不受时间限制民事诉讼如婚姻、继承、债务等采取诸多限制唐宋元代的务限法务开10.1-1.303.30入务2.1宋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主要是规定在农忙季节禁止民事诉讼,以免影响生产。
务就是指农务,即农业生产劳动。具体期限是:农历每年的二月初一开始,叫“入务”,即进入了农忙季节,到九月三十日结束。
这一段时间是务限期,在这个期限内,各个州县官府停止对于田宅、债务、地租等民事案件的审理。到了十月初一时,叫做“务开”,这时才可以受理民事案件。
刑事审判:大理寺:大事30日(后缩短为25日)、中事20日、小事10;刑部:大事15日、中事10日、小事5日地方审判机关:大事40日、中事20日、小事10日明清的“放告日”明朝法律原则上取消了“婚田入务”的制度,当事人随时可以提起各类诉讼,但是各地官府为了减轻案牍之劳,规定“放告日”清朝制定“农忙停讼”条例,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受理,其余月份三六九方告或三八放告。四、民间调处对诉讼的分流对官府来说,田土户婚之类的民事纠纷与那些受到国家关注的重情要案相比,只是无关紧要的“细事”,因而官府将民事纠纷交由民间组织调处,并对民间调处的结果加以认可,甚至将民间调处纳入到国家司法体系之中,成为纠纷解决的必经阶段。根据仲裁者身份的不同,民间调处包括乡里调处、宗族调处等具体类型。第三节当代社会“励讼”的诉讼文化一、“法治”理念与诉讼价值取向(一)“法治”成为基本治国理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的治理理念开始向“法治”转变,“法”逐渐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合法性,“法治”成为基本治国理念。目录第一节诉讼文化及其分析框架第二节传统社会“抑讼“的诉讼文化第三节当代社会“励讼“的诉讼文化第四节转型中的诉讼文化:从“抑讼“到“励讼“第一节诉讼文化及其分析框架一、文化与法律文化“文化“是一个广泛的概念,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制度和组织制度。对法律文化的概念界定同样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类型。广义的法律文化包括物质性的法律文化和精神法律文化的总和;狭义的法律文化则仅指精神性的法律文化;广义的法律文化包括物质性的法律。二、诉讼文化概念辨析谢佑平:“所谓诉讼文化,是指较为普遍地存在于一个民族或国家的、与诉讼机制有关的规范、设施、制度、理论、观念和价值等一切成果的总和。“广义的诉讼文化分为三个层次:诉讼活动、诉讼设置和诉讼价值。诉讼活动指社会行动者(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围绕诉讼所展开的活动;诉讼设置指诉讼活动所依赖的社会环境,包括诉讼制度设置和社会舆论;诉讼价值指诉讼的价值取向,即诉讼在国家价值体系之中所受到的评价。三、诉讼文化的分析框架诉讼活动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的诉讼活动指的是诉讼规模、诉讼类型等具有统计学意义的方面,微观的诉讼活动指的是不同的社会行动者围绕诉讼所进行的社会互动。无论是宏观的诉讼活动还是微观的诉讼活动,都是在特定的制度环境和舆论环境中展开的。第二节传统社会“抑讼“的诉讼文化一、“礼治“理念与诉讼价值取向(一)儒家的“无讼“理想“无讼“是一个“几千年的中国梦“。“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传统社会治理机制的核心是礼治,由具有强制力的国家参与纠纷解决往往预示着乡党、宗族关系的破裂,对伦理关系形成挑战,这是儒家所极力反对的。(二)统治者对诉讼的价值取向自汉代以降,儒家思想逐渐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无讼“理想也就成为精英阶层诉讼观念的核心,随着“礼法合一“的实现而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法律体系的终极价值取向。从最高统治的诏谕中同样可以看出对诉讼的价值取向。二、“厌讼“的社会舆论(一)对诉讼活动的批判社会舆论方面,国家精英努力营造“为讼有害“的社会舆论,以增加诉讼的道德成本。(二)对诉讼参与者的批判在社会舆论中,是否进行诉讼被视为判断一个人道德品性优劣的标准,对为讼者加以道德贬斥,增加诉讼的道德成本。厌讼:官方抑制诉讼的结果明代法律规定:各州县设立申明亭。凡民间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理于本亭剖理。洪武31年(1398年)颁布的“教民榜文“规定:户婚、田土、钱债、均分水利、私宰耕牛、擅食田园瓜果等民事案件,系民间小事,禁止径行诉官,必须先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是令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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