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_T 2958-2023 儿童福利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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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2958—2023

儿童福利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

2023-12-27发布2024-03-28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4/T2958—2023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2

5人员要求 2

6日常照护 2

7患病儿童照护 7

8环境卫生 7

9日常管理 7

10服务评价与改进 8

DB14/T2958—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民政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晋城市社会福利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翠松、陈雁芳、韩建勇、邵慧敏、王建强、鱼哲贤。

DB14/T2958—2023

1

儿童福利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生活照料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人员要求、日常照护、患病儿童照护、环境卫生、日常管理、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生活照料的规范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T18883-202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MZ010-2013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WS/T313-2009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福利机构

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3.2

生活照料

指对儿童清洁卫生、饮食、睡眠、排泄、日间活动等日常生活方面的照料。

3.3

孤残儿童护理员

从事孤残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并协助专业人员对儿童进行康复、教育、保健服务的人员。[来源:MZ010-2013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3.4

新生儿

自出生后脐带结扎起至生后28天的婴儿。

3.5

婴儿

出生满28天至1周岁的儿童。

3.6

幼儿

DB14/T2958—2023

2

1至3岁的儿童。

4基本要求

4.1应按MZ010-2013的规定设置满足服务的起居室、活动室、隔离室、厨房、卫生间等功能区域,并配备符合儿童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无障碍设施。

4.2应建立健全儿童生活照料服务的制度。

4.3应根据儿童生活照料服务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4,4除重度残疾儿童外,对于6周岁以上儿童,应当按照性别区分生活区域。女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5人员要求

5.1应配备孤残儿童护理员、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工作人员。

5.2工作人员应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经过系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5.3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6日常照护

6.1清洁卫生

6.1.1晨间照料

6.1.1.1备齐用物,酌情关闭门窗,适当遮挡。

6.1.1.2督促自理儿童、协助部分自理儿童穿衣、叠被、大小便、洗手、刷牙、洗脸、梳头;为不能自理儿童换尿布、穿衣、叠被、洗手、洗脸、口腔护理、梳头、更换衣裤等。

6.1.1.3协助卧床儿童翻身,仔细检查皮肤受压情况及有无臀红发生,擦洗背部后,用50%酒精按摩骨隆突处。有臀红发生者,清洗臀部后,涂抹防治臀红的药膏。

6.1.1.4整理床单位,需要时更换床单及被套、枕套等。操作时应注意儿童安全。

6.1.1.5整理居室,注意保暖,酌情开窗通风。

6.1.2晚间照料

6.1.2.1备齐用物,酌情关闭门窗,适当遮挡。

6.1.2.2督促自理儿童、协助部分自理儿童、为不能自理儿童口腔护理、洗脸、洗手、擦洗背部、洗脚、排便、清洗会阴部和臀部。

6.1.2.3为卧床儿童进行预防压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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