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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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

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

旧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打造“阳光海口、品质海口”战略目标,

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旧城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

境,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

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结合海口市海甸溪北岸旧城区改造

拆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在海甸溪以北、海甸二路以南、南渡江与海甸溪交汇处以

西、海甸港以东围合部分(以拆迁公告为准)规划范围内,因城市建设

需要实施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

方案。

第二条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的形式,具体形式由被

拆迁人选定。

第三条本方案所指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所指现状住宅房屋均

为同一宗地上所有房屋(含框架、混合、砖木三种结构);所指经济适

用房指导价是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情

况,每年定期公布的价格。

第四条在拆迁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只有土地使用证但无房屋权属

证明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属于2005年5月26日前建设的,经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给予

补偿。对没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一、属于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属于1990年4月1日后至2005年5月26日前建设的,

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拆迁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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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在1:1内提供安置房;现状房屋面积大于160平方米,有合

法用地手续和房屋权属证明的,按人均40平方米提供安置房,有合法

用地手续但无房屋权属证明的,按人均30平方米提供安置房。安置房

面积最小不低于16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现状房屋建筑面积。

人口数按被拆迁人户口登记人口计算(含现役义务兵、士官、在

校大学生、服刑人员)。被拆迁人的户口以2006年5月12日《海口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

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决定》发布之日前在拆迁范围内的户口为准。挂户

人口及《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

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决定》发布后迁入的户口不予计算。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安置:

1、现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和奖励总额低于45平方米经济适用

住房价值的,按45平方米提供安置房,不结算差价。

2、现状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1:1.1内提供安置房基础

上需增加安置房面积的,最大不超过20平方米,增加部分按经济适

用房指导价的1.5倍结算。

3、完全属于砖木结构且被拆迁人无其他住房,现状房屋面积小于

100平方米的,结合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在现状房屋面积的1:

1.3内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按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

二、特困户、低保户及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房屋的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属于特困户、低保户和《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

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其现状房屋的

房地产评估价、补助和奖励总额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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