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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及公
寓式安置方案
为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
发展,引导人口、资源要素向中心城镇集聚,强化要素集约集聚,
激活县镇城市发展活力,提升城市能级,实现城市功能更加丰富、
产业配套更加齐全、公共服务更加优质高效、经济社会发展更具活
力、竞争力,使百姓更有获得感、幸福感。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
置的农户,具体以征迁启动公告为准。
二、征迁补偿政策
(一)基准面积的认定:
1.依据原有效农民住、辅房审批表,少建多批按实际面积,多
建少批按批准面积。不包括原审批的临时用房和生产用房等。
2.涉及祖传私房(没有住、辅房审批表)的需要递交村民委
员会书面证明及村民小组证明,经镇联审会议核定后,根据房屋实
际面积确认。
(二)户的认定:
1.以农村居民建房为依据,以农民建房用地呈报表批件结合
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户标准,即每一宅基地为一户。
2.有子女的老人单独审批建房的(在和子女一起建房审批时
列入申请对象的除外),可计入基准面积,但不作计户标准。
3.户口簿、门牌号、法院调解书或判决的家庭析产证明等材
料不作为拆迁计户的依据。
(三)涉及多子女、离婚户
1.多子女
以基准时间为准,户籍属当地所在村征迁范围内,兄(姐)弟
(妹)都已达到男25周岁,女23周岁(或者一方已婚且符合完
整家庭条件另一方也已到男25周岁、女23周岁),则一户作为
新增户,按有户无房政策处理。
完整家庭条件是指家庭所有成员户籍必须都在同一本户口簿
上。
2.离婚户
夫妻离婚在征迁基准时间前已满5周年或者一方再婚一周年
以上,户籍属当地所在村征迁范围内且单独立户的,必须为经村集
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本人申请,该组户主签
字,由镇联审小组讨论、公示通过;夫妻离婚在征迁基准时间前未
满5周年的或者一方再婚未满一周年,户籍属当地所在村征迁范
围内且单独立户的,必须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未婚的满5周年后,再婚的满一周年后,经本人申请,
该组户主签字,经联审小组讨论、公示通过。
(1)离婚后户籍在所在村征迁时范围内且未再婚的或再婚
的配偶未享受过农村建房、征迁安置的和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房
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集资建房、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
(2)离婚后无继承、受赠或其他形式和途径合法取得独立
的农村私有住房的。
(3)离婚后在征迁时农村居民子女未成年的,按离婚户政
策安置;离婚后在征迁时农村居民子女已结婚或达到晚婚年龄的
(与子女在同一户口簿的),不再单独安置。离婚时判决子女未跟
随离婚对象的,该对象参照离婚户。
(四)征迁补偿、补助标准
1.土地补偿政策。依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征地区片综
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0)15号)。
2.青苗费,地面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县人民政
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盐政发(2021)34号)文件执行。
3.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按《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
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浙人
社发[2019]6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盐政发
[2022]17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
策的通知(试行)》、盐人社[2022]18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关于进一
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标准执行。
4.被征地人员的确定
被征地人员名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管理部门、人社局
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确定,被征地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在被征地村组。
(2)属被征地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3)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的在册
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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