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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
老年医学科
·我国必威体育精装版人口普查结果显示老年人口总数
居世界首位,其中≥60岁的老年人有178亿
占总人口比例的1328%,≥65岁的比例为
887%。由此可见老年医学的全面发展是满
足时代需要的大事
中国住院患者中老年患者占1/3,其中有营
养风险或营养不良风险者接近1/2,而接受
营养支持比例不到1/4。营养不良与许多临
床不良后果相关,体重指数(BM)低的老
年人死亡率升高。
随着国家及各级政府对高等教育加大投入和高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高校教师近年来收入显著提高,税务部门也明确将高等院校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高校教师文化素质较高,但相对而言,依法纳税意识还比较淡薄,对个人所得税理解不深,容易被一些所谓的税收筹划所“吸引”,一旦偏离了合法合理的轨道,就会面临较大的税收风险,甚至造成严重的违法后果。
一、当前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一是收入来源多。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将11项个人所得作为课税对象。高校教师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即高校发放的工资以及各种补贴等;2.劳务所得,如从事各种特色培训以及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得到的报酬等;3.稿酬,即发表学术专著以及各种艺术作品获取的收入;4.兼职所得,如被聘为企业董事、监事、顾问而取得的酬金等。综上可以看出,高校教师既可以从高校的不同院系、不同部门取得收入,还可以从高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那里取得收入。
二是支付环节多。高校教师的主要收入在很多情况下,由不同的单位决定和发放。工资由高校财务部门直接发放,工作量酬金由高校的各院系在考核基础上发放,年终奖由高校财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的决定发放,福利补贴有的由高校直接发放,有的由所在院系自行发放,而科研奖励一般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决定并发放。
三是扣缴义务人多。由于收入来源多、支付环节多,按照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至少存在三个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高校财务部门;教师所在的校内部门;科研项目负责人。类似“三个和尚没水喝”,政出多门,沟通不畅,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难以准确扣缴的问题。
四是收入取得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不均衡性。高校教师课时收入的发放一般是在每个学期的期末,通过考核其实际课时,并以此作为依据来发放。同时,一些高校上半年仅仅是支付教师的基本工资和日常开支,各种补贴津贴都是在下半年才开始发放。因此,造成教师下半年收入要比上半年高出不少。由于应税收入忽高忽低,加上适用税率不一致,容易造成教师某一月份缴税很多,个别月份又达不到个税扣除额的现实困境。
二、高校教师面临的主要个税风险
由于支付环节多,信息不共享,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做到准确扣缴的难度很大。同时,也为少数单位和个人偷逃个人所得税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表现比较突出的问题和风险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税前扣除不规范。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范围、项目、标准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高校实际情况看,普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政府发放的各项奖金进行扣除。一些高校对各级政府发放的各项奖金,均免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个人所得税只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才能免于纳税的规定。二是税前任意扣除捐赠支出。一些高校对一些教师自愿捐助学业优秀、生活困难学生的收入,实行全额扣除,免计个人所得税。违反了税法有关个人捐赠支出必须是“通过中国境内有关非营利团体、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受灾地区的捐赠,可在其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以内部分予以扣除”的规定。
另一方面,对个税采取过度筹划。一些高校和教师把纳税筹划简单地理解为就是少交税,采用了一些与税法规定背道而驰的做法。把本来发给教师个人的大额奖金以各种集体奖的名义发放到教师所在院系,再由院系发给具体教师,在发放时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将本单位教师获得的一些杂项收入以劳务费的名义发放,金额大的就化整为零,每次都掌握在个税扣除额以下,实际上是帮助教师逃税;极少数单位甚至将本属于正式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学校临时工的名义发放,或虚拟校外人员的名字造册发放,这已经冲破了筹划的底线,沦为明目张胆的造假;有的一年内多次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有的将工资或津贴的一部分分离出来,以“误餐费”的名义单独发放,人人有份。这些都严重违反了税法规定。
从税务部门统计发布的数据看,高校教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5%以上来自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某种程度上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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