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区设置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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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设置标准

(征求意见稿2014年10月18日)

一、在省域城镇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区位条件优良,发展潜力较大的市,就近撤销县(市)设立市辖区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区人口规模100万人以下的,现市辖区人口密度不低于1500人/平方公里,且经济发展水平高于本省(自治区)同等人口规模城市平均水平;城区人口规模100万人至300万人的,现市辖区人口密度不低于2000人/平方公里,且经济发展水平高于本区域同等人口规模城市平均水平;城区人口规模300万人至500万人的,现市辖区人口密度不低于3000人/平方公里,且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全国同等人口规模城市平均水平;城区人口规模500万人以上的,一般不得撤销县(市)设立市辖区。

拟设立市辖区的县(市)应已纳入中心城市规划范围,成为城市重要功能组团或卫星城,城镇化率不低于50%,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不低于80%。

拟设立市辖区的县(市)县城(城区)公共供水普及率不低于85%,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0%,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90%,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7%,具备良好的地质地理条件。具有布局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公共交通、道路桥梁、地下管网、防涝防洪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符合国家对城市建设的要求。

拟设立市辖区的县(市)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不低于75%,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不低于96%,城镇常住人口保障性住房覆盖率不低于16%,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新成长劳动力免费接受基本职业技能培训覆盖率不低于90%,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比例不低于95%,每万人医院卫生院床位数不低于30张,每万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不低于30张,社会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较为完备。

以县(市)的部分行政区域范围设立市辖区的,参照上述条件,其中新增行政区划建制的,从严控制。

从业控制在现市辖区范围内增设市辖区,确需增设的,调整后需符合下列条件:

市辖区总人口低于300万人的市,平均每个市辖区人口应当不低于65万人;市辖区总人口300至500万人的市,平均每个市辖区人口应当不低于75万人;市辖区总人口万人以上的市,平均每个市辖区人口应当不低于80万人。

城市功能、城市发展、城市区位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和战略意义的市,设立市辖区可适当放宽条件:

撤销县(市)设立市辖区的,现市辖区人口密度需不低于1000人/平方公里,拟设立市辖区的县(市)城镇化率需不低于40%,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需不低于70%,基础设施、资源环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定量指标需不低于第一条所列标准的80%;在现市辖区范围内增设市辖区的,调整后平均每个市辖区人口需不低于40万人。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一市一区、县包围市、市县同城的市和减少行政区划建制、行政层级的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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