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通用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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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通用8篇

篇1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一、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保险人:指经营团体人寿保险业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三、被保险人:指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符合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龄、健康状况等条件的人。

四、受益人:指由投保人指定的,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享有保险金额的人。

第二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壹仟元。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投保份数。

二、保险费根据投保人的投保份数和被保险人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数额由保险人在投保时核定。

第三条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达到约定年龄时止。具体约定如下:

一、被保险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止。

二、被保险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其达到约定退休年龄(即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件或疾病导致死亡,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事件导致死亡,给付全部保险金额。

2.疾病导致死亡,给付全部保险金额的80%。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件或疾病导致身体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事件导致身体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给付全部保险金额。

2.疾病导致身体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给付全部保险金额的80%。

第五条免除责任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

3.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4.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因疾病以外的其他原因死亡。

二、下列情况下,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死亡或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保险人均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合同的规定;

2.战争或军事冲突;

3.恐怖活动或暴乱;

4.放射性污染或其他环境污染。

第六条受益人指定及变更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

保险费: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____

一、保险对象

凡经有关部门核准正式成立,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死亡或残疾,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

3.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医疗费用。

4.误工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正常工作,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给付误工费用。

5.丧葬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死亡,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给付丧葬费用。

6.遗属生活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死亡,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给付遗属生活费用。

7.养老金:被保险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导致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养老金。

8.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子女教育费用、住房补贴等,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三、免除责任

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或自残导致死亡或残疾,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导致死亡或残疾,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导致死亡或残疾,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导致死亡或残疾,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被保险人在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后,经治疗痊愈并获得医院出具的痊愈证明,则可视为健康体投保,并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6.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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