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课件:法律的合法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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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的意义:“任何一种特定民主的稳定性,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而且取决于它的政治系统的有效性和合法性”(Lipset)获得合法性有多种途径(罗斯金)1长时间的存在2良好的政绩3选举产生的政府4政府通过操纵国家象征来支持其合法性政治合法性来自公民的支持(伊斯顿)1公民对既定政权的支持率公民支持政权的持久性另外,意识形态宣传,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民主等都构成合法性的来源三、法社会学视野下的法律合法性法社会学不是从法律的正当性(或正当性的来源)看待法律的合法性,而是从人们为什么服从法律来分析法律的合法性。在法社会学发展的历史脉络中,韦伯和泰勒是系统分析法律合法性的著名学者。(一)韦伯的法律合法性韦伯是从理性化的角度分析法律的合法性,认为法律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立法程序的合法。韦伯认为,法律在历史的发展中贯穿着一个理性化的过程,法律的合法性意味着“理性化”在法律制定中的不断展开。目录第一节合法性概述第二节法律的合法性第三节中国的法律合法性一、合法性界定“任何一种人类社会的复杂形态都面临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即该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问题”。合法性既包含经验含义(统治绩效),又具有规范内容(价值)。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都研究合法性问题。政治合法性具有合法的(legal)(合法律性)和正当的(justice)两个内容合法律性(Legality)1法律的制定符合程序2政府的行为符合法律正当性1社会公认的价值和道德行为准则2传统习惯或信仰合法性这一概念首先并且特别地涉及到统治权力。合法性即是对统治权力的承认。合法性要解决的是一个基本政治问题--论证权力和服从的合法性。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具备三个补充条件:赞同、法律和规范。(Jean-MarcCoicaud)合法性理解的历史变化合法性是一个变化的概念,其内容在历史上经历了不同的转变自然法传统西方最早是按照自然法来判定一种资格是否正当。自然法是一种旨在揭示绝对公理的正义论,是源于人的本性的、合乎人道的价值诉求,它作为一种终极关怀,发布着按人的内在价值看待人、用属于人的方式对待人的道德律令,具有普适、绝对和永恒性质。西塞罗: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近代科学、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和经济发展改变了宗教至上的观念,统治合法性的论证由上帝信仰转向了近代准则,这些准则是由霍布斯、卢梭、洛克、孟德斯鸠等人构建的。“即使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务转化为义务”(卢梭)。社会契约论和民主宪政理论逐步取代了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而成为政治合法性新的基础韦伯是第一个对合法性进行系统论述的人。合法性就是对一种现存统治秩序的信仰,以及在这种信仰指导下的对命令的自觉服从。只有被人们认为是具有某种正当性理由的命令,才会获得被统治者的追随,从而具有合法性。秩序的合法性经两种基本方式获得:纯粹主观的方式,感情、价值理性和宗教等;对特定外部效用的期望,即客观利害关系状态的影响,如习俗和法律的影响。二、合法性类型三种统治类型和三种合法性来源:传统型统治;魅力型统治;法理型统治法理型统治与传统型和魅力型统治的根本区别在于,其认同对象由人格化的君主或精英转换为非人格化的法律典则,因而具有抽象的普遍主义精神,这种精神便是法治。权威类型价值基础时限出现场合行使特点例证传统型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终身,世袭传统社会个人意志受惯例约束封建君主卡里斯马型对超凡个人的崇拜终身,过渡性革命运动个人意志不受约束革命领袖宗教先知法理型法治精神任期制现代社会组织非人格化,法规契约裁判法官三、合法性危机哈贝马斯批评上述学者对合法性论证的工具主义倾向,主张要关注价值规范的内容。“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而非得到认同的“事实”。既定政治秩序的合法律性,只有从一种道德内容的程序合法性出发才能取得它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就是主体间的商谈。理想的情境是构建一种理想的交往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通过公民自由、开放、平等的政治辩论,经由特定的“民主商谈程序”将整合后的民意上升为政权合法性的规范性来源。(一)合法性来源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指介乎国家与社会(即国家所不能触及的私人或民间活动范围)之间,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地方。在哈贝马斯看来,民众通过公共领域中自愿、理性的沟通、讨论、说服,最终就某些问题达成共识,这种共识会对公共决策产生一种压力,同时这种共识也是合法性的来源,只有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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