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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辞退通知书

【篇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程序

1、辞职

(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书面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一式

四份;

(2)所在单位在接到辞职申请表30日内提出意见,经主管局审核

后报交区人事局干部综合管理科;

(3)干部综合管理科在接到申请表9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提交局务会讨论审批;

(4)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辞职,则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

单位及申请辞职的人员,同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担任行政

领导职务的干部还应按干部任免权限办理免职手续。不予批准的,

则将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2、辞退

(1)公务员填写《**省公务员辞退审批表》(一式四份),事业单

位人员填写《**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审批表》(一式四份),附

事实依据,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县、区人事局干部综合管理科;

(2)干部综合管理科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局务会讨论;

(3)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

并抄送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备案,同时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通

知书》;不批准辞退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0]19号

颁布时间:1990-9-8发文单位:人事部

第一条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

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

员。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

职。

第三条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

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

申请。

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3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

职证明书。

第六条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

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

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

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期内的;(五)经司

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

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

龄合并计算。第十一条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

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

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

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

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

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

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

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

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

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辞

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

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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