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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新街人和住宅楼项目部、张静房屋买
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4
【案件字号】(2020)鄂11民终16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欧阳武朱卫郑蕾
【审理法官】欧阳武朱卫郑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红安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新街人和住宅楼项目部;张静
【当事人】红安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新街人和住宅楼项目部张静
【当事人-个人】张静
【当事人-公司】红安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新街人和住宅楼项目部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红安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新街人和住宅楼项目部
【被告】张静
【本院观点】红安房产项目部认为张静未按《预购房屋意向书》约定的期限及金额付款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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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除该意向书,因意向书未约定房屋的建筑面积及总价款,性质上属商品房预约合同,事
后双方未对面积和价款达成补充协议,亦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故红安房产项目部
要求解除《预购房屋意向书》并要求张静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
以驳回。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
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9日,红安房产项目部(甲方)与张静(乙方)签
订《预购房屋意向书》一份,约定“一、乙方预购的住房为城关镇建设西街4号原机电设备
厂区内第二(北)栋东单元4楼(车库为一楼)西号房。户型结构为3室2厅住宅。设计建
筑面积(含公共摊分)平方米。房屋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住房为每平方米壹仟柒佰捌拾
元。合计总价款元。如因规划和变更,最后以实际面积为准。二、付款方式及期限:本协议
自签订之日起,乙方需预交总价款的60%为预订金。其余40%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为房屋竣工
后交付乙方使用前付35%,余下5%由甲方交付房屋产权证时一次性付清。…六、违约责任:
2、乙方付款必须严格按上述有关条款执行,如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期限付款,逾期120
天后,甲方有权重新对外出售,乙方装修一概不计,并在预订金中扣除总价款5%的违约金,
如果无人购买,则购房协议仍有效,甲方有权讨要剩余房款,并从房屋竣工一个月后剩余房
款按日息万分之二计息…同日,张静交付了8万元,红安房产项目部出具收据一份,载明
“收到张静捌万元付房定金。2011年8月20日,红安房产项目部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
张静陆万元整,付房款带车库款。2015年12月30日,红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关
于信访人张静购房问题信访件的回复》的内容为“我局街道张静位于红安县城关镇建设西街
4号二栋东单元4楼西号房的购房问题信访件,对信访问题进行了解。该项目开发的时间为
2008年至2010年,信访人购买的房屋合同总价为213600元,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张静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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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签订合同后至今仍有5万元购房款未支付。我局经多次协调未果。另查明,红安县
房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9月16日取得仁和小区住宅楼B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5
年10月28日取得仁和小区住宅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1年8越日取得仁和小区的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2012年1月16日,仁和小区住宅楼北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还查明,
红安房产项目部陈述其与张静签订《预购房屋意向书》时,房屋的面积尚未进行测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红安房产项目部认为张静未按《预购房屋意向书》约定的期限及金
额付款而要求解除该意向书,因意向书未约定房屋的建筑面积及总价款,性质上属商品房预
约合同,事后双方未对面积和价款达成补充协议,亦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故红安
房产项目部要求解除《预购房屋意向书》并要求张静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
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红安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新街人和住宅楼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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