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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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颈部不适治疗后高位截瘫向医院索赔406万

???因长期伏案学习,17岁高三女生汪悦到医院做颈部牵引,14个小时后,她“高位截瘫”,只剩一个脑袋还“活着”。昨日,一场高达406万元的医疗索赔官司,在江汉区法院开庭审理。???据原告汪悦的父母诉称,汪悦来自湖北大悟,成绩优秀,每天伏案学习,使她的颈部出现不适。今年初,经当地医院X光诊断为颈椎反弓。??去年?3月19日上午,她来到武汉一家大医院求诊。医生认为:“应住院观察,做CT和核磁共振检查后,再进行手术治疗,并佩戴护围脖”。当晚19时许,另一个医生为她做了颈部牵引治疗。次日上午,一位教授级医生查房发现:前14个多小时所做的牵引治疗,竟然没有使用“牵引弓”(其作用主要是避免“牵引兜”压迫咽喉和颈动脉)。其后,汪悦“高位截瘫”,颈部以下失去知觉,呼吸全靠呼吸机维持,进食只能通过鼻管打入流质食物。好端端一个花季少女,成为废人。???去年8月,江汉区法院委托北京中科协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结论是:汪悦的情形“考虑为延髓和颈髓神经缺血所致”,院方的诊治行为存在过失,这一过失与汪悦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院方的责任程度无法判定。???其后,湖北一家鉴定机构鉴定:汪悦的伤情为1级伤残,需长期护理。??????据汪悦的代理律师游友安、管喜元介绍,汪悦的索赔金额之所以高达406万元,主要是因为她今后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需要2人长期护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将择期判决。

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

错误用药引发纠纷

案情经过

??????2005年初,怀孕两个多月的某女士到黄冈市妇幼保健院作孕期检查,因尿酮体阳性,医生为其进行抗炎、纠酸等治疗。护士未经查对将甲硝唑当成碳酸氢钠实施静脉输液。纠纷发生后,医院作出四点承诺,负责某女士整个围产期的检查服务、分娩及与甲硝唑有关疾病的费用。同年7月,某女士分娩一男婴。婴儿因早产并患有肺炎,经治疗一周后生命体征基本正常,但皮肤仍有黄染,应家长要求出院。一周后,患儿因黄疸加重再度入院,治疗后效果不佳,该院建议到上级医院作进一步检查。之后,患儿先后到武汉两家大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先天性胆道闭索及先天性心脏病。同时检查发现其母的乳汁被巨细胞感染,血液中巨细胞病毒DNA及病毒IgG均为阳性。患儿后在北京某医院接受了腹腔镜胆道闭锁肝门空肠ROW-Y吻合术,术后恢复良好。2006年2月,患儿因胆道感染再次住院治疗。同年5月因胆汁性肝硬化实施了肝移植。

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

医疗过失因果关系认定不能远离临床实际

该案中妇幼保健院误用甲硝唑的行为,是明显的医疗过错,医院须为此承担责任。但这并非是导致患儿先天畸形的唯一原因,何况经检索,目前的任何文献或资料都没有甲硝唑可导致胆道闭锁、先心病的报道,而孕期巨细胞病毒、弓形虫等病原体感染可致胎儿畸形是定论。这就是说,该患儿先

天致畸的原因不是一因一果,至少是二因一果,认定这样复杂的因果关系,必须根据患儿的临床特征及病情发展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诉讼案的处理难度很大,就是因为每个案子都涉及不同的医学问题,有已知的,有未知的,但司法审理须取决于案件的事实,尤其是对多因一果的医疗过失行为,缺失了从医学临床视角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认定,会使司法审判有失公平。

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

分析医疗过失导致的疑难问题应依靠医学专家

本案中甲硝唑的误用和孕妇感染巨细胞病毒等病原体,在诉讼审理过程中,都要作为可能致畸的因素,关键是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明确哪种因素起作用,或者区分参与因素致畸的比例关系。

黄冈市妇幼保健院在一审和终审中,均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但他们在主动履行部分赔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请求,这对搞清事实真相,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正常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做法。毕竟目前尚无甲硝唑致胎儿上述畸形的临床例证。

该案鉴定难度大是客观现实,基层医学会不受理有其合理的原因。考虑该案目前已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建议法院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会同卫生部门直接启动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必要时商请启动中华医学会鉴定。

医疗过失因果关系认定不能远离临床实际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

应采用“最佳判断”原则审理此案

本案因护士未进行严格核对,误将甲硝唑当成碳酸氢钠给孕妇使用,其行为完全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的定义,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实属明显。

在这种情况下,怎样的过错标准是纠纷裁决的妥当标准?法院作为“主宰”案件胜负的关键主体,应综合考虑案件方方面面的因素,依据过错责任判定的原则,既要充分保护好患方合法权益,也要从有益于医疗技术发展的角度出发,妥当认定医方的过错,需要采用“最佳判断”原则。

本案争议的焦点甲硝唑与巨细胞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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