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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黑名单”法律制度完善建议民航法律法规民航法律法规
01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一)明确制定航空旅客“黑名单”的主体航空公司旅客航空公司自己或其行业组织制定“黑名单”,存在着违法之嫌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法律制度完善建议首要问题:谁有权制定航空旅客“黑名单
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针对航空“黑名单的有关规定,主要在政府和航空公司两个层面上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政府层面美国官方的航空旅客“黑名单”由恐怖分子安全中心进行管理加拿大官方的航空旅客“黑名单”由联邦交通署负责欧盟官方的航空旅客“黑名单”正在建立中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航空公司层面美国、加拿大、欧洲乃至中国的航空公司都已经将航空旅客“黑名单”运用到实践中是否违反了航空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否剥夺了旅客自由出行的权利找出适合我国当前现实情况的解决方案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法律制度完善建议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制度的构建政府部门设立航空旅客“黑名单”,既是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需要,也符合国内法的相关规定赋予政府部门制定黑名单的权力
机场公安制定“黑名单”的进入标准,草拟“黑名单”上人员报民航局审查通过以民航局为主,拟出“黑名单,交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确定。在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犯罪的过程中,可以自行制定,审核确定后实现名单信息内部共享设立黑名单的主体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二)从三个方面明确航空“黑名单“的有关规定的合理性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法律制度完善建议“黑名单”航空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旅客自由出行的权利
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法律制度完善建议航空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当航空承运人向全社会提供旅客运输服务时,便具有公共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应当履行强制缔约义务,但是该义务的履行以旅客提出的运输要求是“通常”“合理”的为前提,否则航空承运人可以拒绝旅客的运输要求
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法律制度完善建议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国家对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障以不威胁到航空安全为前提。被列入航空公司“黑名单”的旅客仍然享有一定的选择权,航空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也拥有一定的选择消费者的权利
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法律制度完善建议旅客自由出行的权利航空旅客享有乘坐飞机自由出行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旅客没有被错误列入“黑名单”的情况下,政府没有侵犯自由出行权,因为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航空公司也没有侵犯自由出行的权利,因为旅客可以自由选择其他航空公司出行
(三)明确制定航空旅客“黑名单”的程序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法律制度完善建议“黑名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名册不应当公开进入标准应当公开必须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应给予法律上的救济“黑名单”的制定“黑名单”的执行
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法律制度完善建议(四)给予被错误列入“黑名单”旅客救济权利的途径情况一:被错误列入了航空公司的“黑名单”,可以以航空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航空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解除禁飞限制
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法律制度完善建议(四)给予被错误列入“黑名单”旅客救济权利的途径情况二:被错误列入了政府主管部门的“黑名单”旅客除了获得事先的通知和听证的权利,还可以以民航局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法律制度完善建议(五)必须明确“黑名单”的进入标准和退出条件进入条件:曾有严重违反航空法律规范或犯罪记录并可能危害当前航空运输人员曾有严重扰乱航空运输秩序并存在可能危害当前航空运输人员退出条件:悔过和时间经过结合中国航空的特殊,明确适合我国航空安全形势的进入和退出条件
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法律制度完善建议(六)明确航空“黑名单”人员的知情权及时告知该旅客相关情况,保护旅客的知情权有权向民航局申请,了解被纳入的原因、期限及法律依据可能实施恐怖活动危害航空安全,应被列入政府“黑名单”航空公司“黑名单”可以由自己规定,且规定在运输总条件中
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法律制度完善建议(七)加强航空“黑名单”治理的有关规定,并加以细化适用范围行为内容信息保存期限记录程序
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法律制度完善建议(七)加强航空“黑名单”治理的有关规定,并加以细化抵制各种不文明出行成各界共识。社会围绕不文明旅游现象正采取多项措施,但规定的执行力度问题争议不断,我们应各类不文明行为做一个更加清晰的界定,给大家树立一个不文明行为反面标杆
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法律制度完善建议(八)监管惩戒应加强综合治理,尤其是加强消费者教育航空“黑名单”两大挑战如何真正发挥威慑力基础上加强综合治理航空“黑名单”仍有法律方面的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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