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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09-6-1011:23:00??阅读次数:417次?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我要评论
????????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如何?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即双方就工伤赔偿进行了私了,那么,这种私了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是否可以继续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就工伤赔偿进行仲裁?
???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月20日以苏劳仲委﹝2007﹞1号发布了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2007年),该纪要第十条的内容是:“当事人就工伤待遇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答:当事人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以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送达劳动者之日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以双方赔偿协议签订之日作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仲裁委员会审理上述案件时,不应以撤销协议作为前提条件,而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原先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该规定实质上将工伤私了协议一概认定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主要理由是工伤认定、赔偿是国家强制执行的范围,必须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来处理,协议破坏了国家关于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应属于无效。根据此规定,工伤私了协议即使是双方自愿的,只要赔偿金额低于劳动者应得金额,不论差距多少,劳动者都可以通过公权力予以补足。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赔偿的金额高于劳动者应得待遇,则不存在再行补足的问题,但用人单位也无法再行要求劳动者退回。
???笔者认为,国家对工伤事故的行政管理带有强制性,但工伤赔偿仍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民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如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或变更协议,在未撤销之前,应当私了协议应当有效。其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自始无效。工伤私了,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工伤事故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1、《劳动法》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该条虽然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劳动安全制度出发,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工伤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但是,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赔偿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1998年2月15日答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劳动法〉第五十七条的请示》中指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劳动法》第57条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的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也就是劳动行政部门无权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赔偿进行强制处理,该条并不是强制性规范。这里的统计、报告和处理,应该理解为国家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事故进行监督管理,以监督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护,督促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进行赔偿。?
???2、《安全生产法》第70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有关证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轻伤等事故报告,应当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该两部法律仅是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有责任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工伤认定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仅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并非是必须申请。同时该条规定,如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可见,工伤认定并不具有强制性。
???那么,未经过工伤认定的工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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