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年年有余定期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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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年年有余定期寿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年年有余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友邦年年有余年金保险(分红型)》或

《友邦尊享年年有余年金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

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对于以下第一项身故保险金和第二项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不同时给付。

一、身故保险金

发生以下二种情况之一时,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本附加合同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释义一),每年的身故保险

金金额等于主合同当年的年金给付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本附加合同效力自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但身

故保险金给付至主合同停止给付年金时止。

(一)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且本公司并未给付以下第二项全残保险金,则自其身故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

每当主合同根据约定给付年金时,本附加合同同时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在给付以下第二项全残保险金后,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停止给付全残保险金,并每当主合同

根据约定给付年金时,本附加合同同时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二)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自其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

日开始,每当主合同根据约定给付年金时,本附加合同同时给付全残保险金予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每年的全残保险金金

额等于主合同当年的年金给付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直至主合同停止给付年金或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以较

早发生者为准)。

三、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的付费年限内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

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可豁免至其付费年限满。

若全残持续期结束,则本公司将停止给付以上第二项全残保险金,并停止豁免以上第三项全残豁免保险费。

全残持续期结束后再次发生的全残视为另一次全残。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本附加合同的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

费的,本公司向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三);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L2092-0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及全残豁免保险费

的责任:

(1)投保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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