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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背诵版)
中国政法大学法考教研中心
1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的概念
1.行政的定义是: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执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和公共
事务的活动。
2.行政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执行性:执行法律
规范性: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行政
能动性:积极主动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二、行政法的概念
一、调整内容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律制度,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规范的总和,是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可从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和调整功能进行探讨。
1.调整对象: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的种类和范围随着社会需求和
新法的变化而变化。
2.调整方式:行政法赋予行政法律关系以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性质,任何违反行政法义务
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区别于行政政策的调整方式。
3.调整功能: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整体作用,围绕的中心是行政权,但同时行政法又
是一部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一方面它赋予行政机关管理职权以保证行政效率,另一
方面也监督着行政权的行使,以防止和消除行政违法行为。二者结合共同发挥对行政机关的
规范作用。
二、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1.宪法:行政法与宪法是根本法与部门法之间的从属关系,宪法是建立和发展行政法的
根据和基础。
2.民法:行政法与民法的调整内容都包含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然而民法以主体的平
等性为特征,行政法以命令服从为主要特征;行政法对民法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例如行
政法可以保障市场监管方面的民事交易安全。
3.刑法:刑法是行政法执行的保障,刑法对行政秩序具有保护作用;刑罚与行政处罚都
是对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的国家制裁制度,二者之间需要相互衔接和协调。
三、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位阶关系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
于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
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
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
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二、特殊规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
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即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行政法
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
裁决。
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部门
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2)
2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
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
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1.法律优先:
(1)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
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2)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
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法律保留:
(1)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
(2)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的行政措施。
二、合理行政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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