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课件——8-3 我国对民用航空犯罪和刑法的规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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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我国对民用航空犯罪和刑法的规定民航法律法规民航法律法规

我国对民用航空犯罪和刑法的规定降落地国的权力与责任《东京公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降落地国有义务接收机长令其下机者或押送给它的罪犯后,赋予降落地国一项重要权力对机上有严重犯罪行为的人,“如果缔约各国在认为情况需要时”,有权加以拘留或采取保证随传随到的其他措施

拘留与保证随传随到的权力是有限制的我国对民用航空犯罪和刑法的规定降落地国的权力与责任“在为了进行刑事追诉或引渡罪犯程序所必要的期间内”该国使馆、领馆协助被拘留者应“立即与其本国最近的合格代表进行联系

“对他的保护和安全方面,应予以不低于在类似情况下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我国对民用航空犯罪和刑法的规定降落地国的权力与责任拘留情况通知航空器登记国和被拘留人的本国立即进行初步调查迅速将调查的结论通知上述各国,并说明它是否意欲行使管辖权

我国对民用航空犯罪和刑法的规定降落地国对令其下机者与有严重犯罪者进行初步调查后,视本人是否有罪,本国是否有或愿意行使管辖权如调查后认定该人有罪,该国有并愿意行使管辖权,则可依本国法对其提起刑事诉讼1调查后认定有罪,该国没有/不行使管辖权2①凡符合该国引渡法或有关引渡协定者,可以将他引渡②将他驱逐出境

我国对民用航空犯罪和刑法的规定如调查后认为无罪,或属于可不予起诉的轻罪,则可释放,令其自选出路3各国的实践情况降落地国没有或不愿行使管辖权时,一般都会采取驱逐出境的做法

我国对民用航空犯罪和刑法的规定1970年制定的《海牙公约》《东京公约》制定后不久,全球掀起劫机浪潮世界各国迫切需要制定一个能有效惩治劫机犯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制度来惩治劫机犯1968年发生30起1969年高达91起

我国对民用航空犯罪和刑法的规定1970年12月召开了由77个国家代表参加的海牙外交会议,讨论有关空中劫持飞机的问题,会议于12月16日签订该项公约《制正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71年10月14日起生效,现有缔约国144个中国于1980年加人了该公约

我国对民用航空犯罪和刑法的规定《海牙公约》第一条劫机犯罪的定义进行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是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即是犯有罪行

我国对民用航空犯罪和刑法的规定第三个惩治劫机犯的公约1971年9月8日,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国际民航组织总部所在地举行了由60个国家参加的外交会议通过了《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海牙公约》:规定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劫持飞机的犯罪

我国对民用航空犯罪和刑法的规定《蒙特利尔公约》:对劫机以外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做了更具体的规定,并扩大了适用范围危害国际航行安全的罪行范围“飞行中”“使用中”的航空器1973年1月26日生效针对航空器的罪行针对航空设备的罪行我国于1980年10月加入

我国对民用航空犯罪和刑法的规定(一)犯罪的定义《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规定(1)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犯有罪行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③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④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⑤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2)任何人如果从事下述行为,也是犯有罪行①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②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根据上述规定,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如此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使其受损,使其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一种装置或物质,此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航空器,使航空器受损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3)由于《海牙公约》的“飞行中”的概念无法概括危害航空安全的地面犯罪,如旅客正在登机过程中,受到暴力袭击的事件。所以《蒙特利尔公约》在保留“飞行中”概念的同时,又创设了一个新的概念--“使用中”,用以界定危害航空安全罪的范围和界限。公约第二条规定: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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