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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在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中的应用探讨

最近科技界及投资圈爆火的ChatGPT,偶然间让我想到了孩子经

常听的凯叔讲故事之《口袋神探》中的“鸡飞飞”——一个外星来的“蛋

壳飞船”,经常躲在小朋友艾小坡的口袋里,遇到案件时会通过传音

入密的方式为艾小坡提供不同方面的专业知识,帮助艾小坡侦破各类

案件,助其实现当小神探的梦想——因最近接触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

案件比较多,深感基层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工作压力之大的同时,也深

入了解到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工作使然,

就想,如果我们的办案民警也有“鸡飞飞”AI(,人工智能),那么无论

办案效率还是办案质量都应该会得到提升,而且办案民警的工作压力

也应该会得以减轻,想想已是欣欣然令人向往之。

一、AI辅助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必要性

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面临的主要矛盾是警力不足与

案件数量日益增多之间的矛盾。该矛盾不仅导致一些案件在办理程序

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瑕疵,而且在实体处理上也经常有失妥当。

(一)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上的常见问题

1、调查取证时的“独一无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

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

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这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的阿喀琉斯之踵。

派出所作为办理治安案件的主要机关,因警力不足,一名警察或

1

一名警察带一名警务辅助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特别是制作询问笔录的

情况实属常见。

2、鉴定、检测时的“权利剥夺”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办案人民

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

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有的案件,办案机关在将鉴定意见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后,

不为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预留三日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即作出处

罚决定;还有的案件,办案机关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现场吸毒检测时,

采集检测样本及现场检测的时间不是在案发时而是在作出处罚决定

之前,有的甚至是在处罚前告知程序之后,同样不为被检测人预留三

日申请实验检测的期限即作出处罚决定;上述鉴定意见或检测报告的

送达不仅不符合办案程序规定,而且剥夺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

利。

3、陈述、申辩复核时的“混为一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

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

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

2

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虽然绝大多数案件,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都不会改变处罚结

果,因此该处罚前告知及对陈述和申辩的复核程序,实质上来讲多流

于形式;但即便如此,形式上来讲处罚前告知、陈述和申辩以及复核

也是一个独立程序,即当违法行为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时,办案机关应

当首先完成复核,告知当事人复核意见,形成程序闭环,然后才能继

续其他程序。

有的案件,办案机关可能出于谨慎或者简化程序或者其他什么考

虑,会在处罚决定作出前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派出所做最后一次调查询

问,然后在调查询问时将复核意见一并告知违法行为人。如果复核意

见是在调查询问的最后告知违法行为人,那么我们可以将调查询问视

为复核的要件,办案机关通过口头告知并制作笔录的形式告知违法行

为人复核意见,此并无不妥;但如果复核意见是在调查询问开始时即

告知违法行为人,然后再进行涉及案件事实的调查询问,那么实际上

是将复核程序与调查程序混为一谈,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

十五条调查结束后作出处罚(包括处罚前告知)的程序规定。

4、文书送达时的“送而不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送达法律

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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