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畅游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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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畅游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

书均为《友邦畅游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

本款所列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包括以下三项。若以下情形同时发生,则以其中最高的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最高限额予以给

付。

一、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营运汽车意外事故(释义一),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

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

二、轨道交通及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轨道交通及轮船意外事故(释义二),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

(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轨道交通及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

三、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航空意外事故(释义三),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

死),则本公司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六

倍。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释义四)、管制药物(释义五)的影响;

(7)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释义六);

(8)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

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七);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L1186-01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释义八)至六十四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时日起到满期时日止,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本合同不可续保。

第六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公司已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4)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5)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条年龄错误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

除合同。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第八条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

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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