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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背诵版)
中国政法大学法考教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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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的概念
1.行政的定义是: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执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活动。
2.行政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执行性:执行法律
规范性: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行政
能动性:积极主动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二、行政法的概念
一、调整内容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律制度,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规范的总和,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可从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和调整功能进行探讨。
1.调整对象: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的种类和范围随着社会需求和新法的变化而变化。
2.调整方式:行政法赋予行政法律关系以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性质,任何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区别于行政政策的调整方式。
3.调整功能: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整体作用,围绕的中心是行政权,但同时行政法又是一部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一方面它赋予行政机关管理职权以保证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也监督着行政权的行使,以防止和消除行政违法行为。二者结合共同发挥对行政机关的规范作用。
二、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1.宪法:行政法与宪法是根本法与部门法之间的从属关系,宪法是建立和发展行政法的根据和基础。
2.民法:行政法与民法的调整内容都包含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然而民法以主体的平等性为特征,行政法以命令服从为主要特征;行政法对民法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例如行政法可以保障市场监管方面的民事交易安全。
3.刑法:刑法是行政法执行的保障,刑法对行政秩序具有保护作用;刑罚与行政处罚都是对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的国家制裁制度,二者之间需要相互衔接和协调。
三、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位阶关系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二、特殊规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即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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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1.法律优先:
(1)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2)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法律保留:
(1)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
(2)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
二、合理行政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
(1)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3)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
2.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1.高效:行政效率原则。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
2.便民: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
五、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包括行政信息真实、保护公民信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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